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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印发《江西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的公告

赣州市国家卫生人才网:有关印发《江西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赣卫药政发〔2016〕3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局),商务局,工商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以来,为促进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我省制定了《江西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暂行规定》等文件,在规范医疗机构合理使


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赣卫药政发〔2016〕3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局),商务局,工商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以来,为促进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我省制定了《江西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暂行规定》等文件,在规范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改革的深入,基本药物工作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对原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及时将基本药物的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的成果体现到规定中,使深化改革于法有据。现将《江西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附件:江西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附件:

             江西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以来,为促进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我省制定了《江西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暂行规定》等文件,在规范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持续推动全省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将原暂行规定修订为《江西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所)。

  第三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全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以及组织实施和监督评估工作。市、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

  第四条 医疗机构要建立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相关制度,通过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措施,对医疗机构用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等药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根据《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第五条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所)应当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建立基本药物价格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所)应当依据自身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从基本药物目录和常用低价药品清单中优先选择配备和使用药品。坚持基本药物在基层主导地位,基本药物的品种数量和使用金额占本机构药品使用目录和医保药品使用总金额的比例应达到60%-70%。

  第七条 为促进双向转诊、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兼顾不同医保支付水平和基层与公立医院用药衔接,允许基层医疗机构在医保药品目录中配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非基本药物,满足慢性病和恢复期转诊患者的用药需求。

  第八条 基层医疗机构具体配备使用的非基本药物的品种和数量应与当地推行分级诊疗制度用药相衔接,由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确定,实行网上备案管理,逐级上报。用于救治重大民生工程中特殊疾病的药品不列入非基本药物计算范围,非基本药物执行网上采购、零差率销售和现行医保报销政策。

  第九条 公立医院要全面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二级综合性和中医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含常用低价药品清单)使用金额占医保药品使用总金额的比例应达到40%-50%;三级综合性和中医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占医保药品使用总金额的比例应达到20%-30%;专科医院按专科特点,暂由医疗机构确定使用比例,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鼓励非政府办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第十条 医疗机构使用属于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和计划生育药具、免疫规划疫苗以及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基本药物等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中药饮片的基本药物管理仍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医疗机构要积极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和优势,鼓励广泛使用中医药,深入挖掘和总结当地用于防治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药验方,经过充分论证和安全性评价后加以推广。各地应加强对医务人员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

  第十二条 各级医疗机构应根据国家医院处方点评管理相关规定,建立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和医嘱审核制度。各县(市)要充分发挥药师的用药指导作用,成立处方点评专家组,开展对基层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并建立处方点评结果通报制度。公立医院要定期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处方示范点评和用药指导。

  第十三条 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药品采购使用监测评价制度,严格按照临床用药需求科学制定药品网上采购计划,及时进行网上收货确认,保证网上采购药品到货数量与实际入库药品数量相符。各地要对基本药物、抗菌药物、非治疗性辅助用药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督,定期分析通报医院用药情况,促进合理用药,控制药品费用不合理增长。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要规范医药购销行为,加强廉洁从业意识和法制观念,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应按规定同时签署《江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各地要严格执行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管理制度,将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的药品购销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列入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执行市场清退,营造医药购销领域“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十五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强化《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等合理用药知识的学习培训,统筹利用现有培训资源,采用集中教学和网络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着力培养医务人员自主学习、网络学习能力,加强培训考核,定期通报考核情况,提升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安全用药水平。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基本药物采购配送、配备使用等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登记、等级评审、大型医院巡查、财政补偿挂钩;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的检查指导,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对未达到基本药物使用要求的医疗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要广泛开展全民合理用药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增强公众合理用药意识,普及合理用药常识,引导群众转变用药观念,形成科学合理的用药习惯,提高城乡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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