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全在线
卫生部直属 | 浙江 | 河南 | 广东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山西 | 湖南 | 安徽 | 江西 | 福建 | 湖北 | 广西
贵州 | 云南 | 四川 | 陕西 | 重庆 | 甘肃 | 宁夏 | 青海 | 新疆 | 新疆兵团 | 辽宁 | 吉林 | 海南 | 西藏 | 黑龙江 | 内蒙古
您现在的位置: 医学全在线 > 中国卫生人才网 > 江西卫生人才网 > 赣州 > 正文:赣州市人民卫生人才网:赣州市卫生系列计生委有关印发赣州市免费避孕药具自助发放机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赣州市卫生系列计生委有关印发赣州市免费避孕药具自助发放机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赣州市人民卫生人才网:赣州市卫生计生委有关印发赣州市免费避孕药具自助发放机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市卫计药字[2016]15号      赣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赣州市  免费避孕药具自助发放机运行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蓉江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现将《赣州市免费避孕药具自助发放机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免费避孕药具自助发放

  

  赣市卫计药字[2016]15号 

  

  

  赣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赣州市 

  免费避孕药具自助发放机运行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蓉江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现将《赣州市免费避孕药具自助发放机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免费避孕药具自助发放机运行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全市免费避孕药具自助发放机的正常运行、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满足育龄群众避孕防病需求,根据国家、省药具管理中心有关要求,结合我市药具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药具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负责自助发放机运行的单位和个人。涉及管理人员职责、布点设置、运行管理、机器维护及考核评估。 

  第三条  药具自助发放机服务于限定的人群,提供国家免费的避孕药具,严禁免费药具流入市场非法销售或挪作他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药具管理中心在市卫生计生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全市药具自助发放机的整体规划和协调推进。其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工作部署、沟通协调和检查评估; 

  (二)负责统筹确定分配数量、布点设置指导等相关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负责日常运行监测和通报。 

  第五条  各级药具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自助发放机的运行管理,包括科学合理布点、日常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和问题的收集及异常情况的协调处理等。 

  (一)各级药具管理机构要指定专人作为自助发放机管理人员,负责督查、通报辖区内自助发放机日常运行工作。 

  各安装自助机的单位实行“一机一人”管理制度。各单位指定专人或聘用专人按需对发放机内的避孕药具进行补货,保证发放机内的药具有效并随时保证供给,保障电源安全和日常维护,及时报修,保证发放机的正常运转和使用。 

  (二)各级药具管理机构负责承担本辖区内自助发放机设备和设备管理平台的正常运行与维护费用,设立专项经费,每年年初做好经费预算,将自助发放机运行经费纳入各级药具工作经费项目。 

  自助发放机运行经费主要包括:自行管理或聘用专人管理所需的工资报酬;组织协调自助发放机设备运行所需要的场地费、电费、SIM卡通信费、维修费、维护费等相关运行成本。 

  (三)各级药具管理机构要督促发放机管理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并实施考核评估。做到有方案、有落实、有考核,确保人、财、力到位,保障自助发放机正常运行。 

  

  第三章  布点设置 

  第六条  自助发放机位置要体现出“领取易得、药具安全、环境适宜”原则,选择具备220V电源(三相)、手机信号强度60%以上的场所,应主要选择封闭、半封闭和有监控的场所,有利于管理和保护。自助发放机设置场所和储存条件基本符合所发放药具的储存要求,周围环境应保持通风、整洁、干净,避免日晒雨淋。 

  第七条  自助发放机按其安装场所,类型分为:工业园区骨干企业、各级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大专院校、公共服务场所、居民社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宾馆、超市、流动人口集聚地等。 

  设立发放点前要充分了解掌握人口密度、育龄人群分布、服务半径、服务效能等因素,综合参考前期试点运作情况,到实地进行摸底勘察,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最大限度地满足群众使用药具的可及性。 

  第八条  各单位在选择药具发放机的安装地点时,由街办(乡、镇)向县(市、区)药具管理机构填报《赣州市药具自助发放机项目布点信息汇总表》,经县(市、区)级药具管理机构审核上报至市药具管理中心后方可进行安装。安装地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换。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各级药具管理机构建立运行管理的各项制度,健全日常运行、及时补货、报修、信息采集、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确保自助发放机项目正常运转。 

  第十条  市、县两级药具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自助发放机的设备性能和数据管理平台相关操作。按照层级权限分别登录管理平台,浏览、查询并下载相关统计数据。定期开展检查测试,确保监测统计数据真实有效。 

  各县(市、区)药具管理机构每周至少一次登录管理平台,记录本辖区内自助发放机运行情况,发现异常信息,及时查明原因,督促发放机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处理;每月对辖区内自助发放机运行情况进行一次通报;每季度汇总、分析、总结、上报一次自助发放机运行情况,对使用率低的机器上报市级同意后进行调整。 

  市药具管理中心每季度对各县(市、区)自助发放机运行情况进行一次通报。每半年对管理平台数据进行一次监测、分析。确保自助发放机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一条 各级自助发放机平台管理人员严格遵循平台管理要求,保护管理平台数据信息的安全。 

  第十二条  发放机管理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自助发放机设备性能和一般运行维护等相关操作,接到系统发出的补货及缺货信息通知后,应在12小时之内完成补货工作,避免出现货道缺货现象并做好工作记录,以确保自助发放机内药具发放品种有存量。 

  第十三条  自助发放机货道内严禁放置与货道尺寸不匹配、过期、变质或外观破损的药具,尽量避免出现卡壳、损坏药具的故障现象。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要有发放记录(含出入库票据、帐本)和自助发放机登记本(领取、发放登记)。做到帐物要相符,发放要登记,并定期统计分析数据,对药具流向跟踪和发放全过程实施监管。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药具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切实督促药具发放机管理人员,做好自助服务发放机停机期间的管理工作。如因特殊原因长时间无法领取而需停机的,例如:持续高温、大专院校寒暑假期间、放置点装修期间、或预计故障维修时间超过15天以上等其他情况,应暂停运行,关闭开关、切断电源,取出货道内药具,并放置“暂停发放”告示牌。各县(市、区)药具管理机构则应将情况汇总后,按上述要求填写《赣州市药具自助发放机暂停服务备案表》,逐级上报备案。 

  第十六条  加强自助发放机管理人员培训,统一认识,增强责任心。保持药具发放机管理人员队伍相对稳定,工作调动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为确保自助发放机外观整洁、不闲置、不缺货、无损坏,能正常运转和使用,可适当给予兼职或外聘管理人员一定的经费补贴,调动工作积极性,督促管理人员认真做好自助发放机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为方便工作交流和沟通,属地药具管理或服务机构可通过建立QQ工作群或微信工作群进行联络。 

  

  第五章  机器维护 

  第十九条  自助发放机专业维护由生产厂家负责。  

  (一)售后服务。在质保期内属质量问题造成的零部件损坏,厂家提供免费更换、维修。并终身为设备提供配件。保修期外零部件的损坏,提供的配件只收成本费,厂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二)故障报修。自助发放机发生故障影响药具发放后,药具发放机管理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报修,同时关闭机器并放置“暂停发放”告示牌。售后维修点在接到报修后的1个工作日内电话联络报修人员进行初步评估,需实地维修的,应和发放机管理员预约上门维修时间。为保证设备正常使用,如生产厂家未按时维修或接通知一周后设备仍不能正常使用,须报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三)移机管理。凡需要进行自助发放机位置变更即移机,发放机变更地址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填写《赣州市药具自助发放机安装信息变更表》,逐级上报至市药具管理中心,并联系售后服务人员变更信息内容。未经县(市、区)级药具管理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动或拆除药具自助发放机,随意拆除、挪动自助发放机造成机器损坏的造价赔偿,按价购买新机器安装到位,以补足当地自助发放机安装台数。 

  第二十条  自助服务发放机被盗,应在发现后1小时内报警,确认发放机无法找回,应在确认后及时逐级上报。自助机因故无法维修停止使用的,在停机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填写《赣州市药具自助发放机报废情况表》,上报至市药具管理中心存档备查。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一条省、市卫生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将对自助发放机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批项目安排及年终全市卫生计生工作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赣州市卫生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抄送:省卫生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 

  赣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25日印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版权申明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 网络课程 - 帮助
医学全在线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6-2046, MED126.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12017320号
百度大联盟认证绿色会员可信网站 中网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