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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全省创建无烟卫生系列计生系统存在问题的通报

江西省国家卫生人才网:有关全省创建无烟卫生计生系统存在问题的通报:各设区市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直属各单位,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推进全省卫生计生系统禁烟工作,近日,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对全省创建无烟卫生计生系统情况进行了明察暗访,共检查了省人民医院、省人口信息中心等29个委直属单位、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和玉山、山、德安、奉新等县人民医院。现将存在的问题通报如下:  一、禁烟标识张贴不醒目、不规范。按《无烟卫生计生机构标准》要求,各单位应在流动人员主要出入口的醒目

  各设区市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直属各单位,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推进全省卫生计生系统禁烟工作,近日,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对全省创建无烟卫生计生系统情况进行了明察暗访,共检查了省人民医院、省人口信息中心等29个委直属单位、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和玉山、山、德安、奉新等县人民医院。现将存在的问题通报如下:

  一、禁烟标识张贴不醒目、不规范。按《无烟卫生计生机构标准》要求,各单位应在流动人员主要出入口的醒目位置以标牌、布告、展板等形式公示——“本单位为无烟单位,室内场所全面禁烟”等警示内容,但检查发现许多单位的入口处没有禁止吸烟提示,且单位办公室、候诊区、走廊、电梯、楼梯、厕所(特别是女厕)未见禁烟标识,也未设立控烟知识宣传栏。即使有少数单位张贴了禁烟标识,但也不规范,图文不全、面积小、张贴位置不明显。大部分医院门诊咨询台没有放置戒烟健康处方,未见可供群众免费取阅的控烟宣传资料,未设立戒烟门诊。个别单位设立了戒烟门诊的,但不规范,如未挂牌、未张贴戒烟规范化诊疗服务流程、未设置宣传栏,无法为公众提供有效的戒烟服务和健康咨询。

  二、医务人员包括医疗机构其他干部职工存在室内吸烟的现象。全面禁烟是指机构内所有室内区域(包括办公场所、公共场所等)均应成为无烟区、无烟办公室、无烟科室、无烟病房等,而不只是在室内某些场所设立无烟区域,变相缩小控烟范围。有些单位对全面禁烟的认识存在误区。医院内小商店均出售烟草制品。省疾控中心和玉山县、铅山县、德安县人民医院的室内吸烟现象严重,有些医务人员当着患者面喷云吐雾,烟灰烟头乱弹乱丢。省人民医院审计科、人事科等科室人员竟在办公室吸烟。

  三、医院公共场所进出的流动人员吸烟现象较为严重,外来人员随意在室内(主要是楼梯、走廊、男厕所)吸烟,在室外公共区域内游动吸烟,烟头随意丢弃。在省妇幼保健院和胸科医院,一些人甚至就在禁烟标识下面吸烟,没有任何人劝阻。多数医院没有佩戴明显标识的控烟监督巡查员。

  四、吸烟区设置不合理,不科学。有些单位将吸烟区设在人员往来的必经通道上,或设在楼道、走廊等室内区域。同时没有引导标识、没有放置烟灰缸(桶)等设施。特别是一些单位将吸烟区用于堆放杂物或停放交通工具等,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为了切实做好全省各级卫生计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针对禁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是要加强对创建无烟单位工作的领导。《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办厅字〔2013〕19号)中明确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不得在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吸烟,党政机关在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把各级党政机关建成无烟机关,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李斌在今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强调指出,各级卫生计生机关要带头做无烟机关,医疗机构要创建无烟卫生医疗机构。全省各级卫生计生机关和卫生计生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控烟履约工作的认识,建立健全控烟领导机构和工作网络,成立以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控烟履约领导小组,制定控烟管理、监督巡查、考核奖惩制度,把控烟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年度工作要点,并纳入年终综合检查考评标准,为控烟工作提供政策保障。

  二是要落实好无烟单位创建的各项工作措施。各级卫生计生单位要按照《无烟卫生计生机构标准》要求,在出入口处设立醒目的禁烟提示,办公室、会议室、诊疗室、走廊、电梯、楼梯等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张贴禁烟标识;设立吸烟督查员,及时劝阻外来人员在室内场所吸烟,监督和记录工作人员吸烟情况;在露天、通风的室外区域设立吸烟区并设置指示牌,吸烟区不得设在室内或主要通道上,注意防火安全。禁止在单位内销售烟草制品以及接待工作中提供烟草制品。要加强控烟能力建设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吸烟的危害性认识,同时利用专业优势,为患者及社会公众提供戒烟服务,共同营造控烟环境。

  三是要加强对控烟工作存在问题的整改。各单位要对照通报中指出的问题,逐条比照,举一反三,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及时整改。针对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制订和完善各项控烟措施,狠抓落实,以清新、无烟、健康的环境面貌迎接全国创建无烟卫生计生系统工作督导检查。

  附件:2014年全省卫生计生机构控烟工作暗访情况通报表

  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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