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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转发国家卫生系列计生委《医师执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的公告

来源:淮南市卫生人才网 更新:2014/12/19 中国卫生人才网
淮南市卫生网:有关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执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的通知:淮卫医〔2012〕152号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相关学校: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4号)转发给你们,请加强宣传,遵照执行。《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将于2014年9月10日www.med126.com/zhicheng/起施行,对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问题作出

   淮卫医〔2012〕152号

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

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相关学校: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4号)转发给你们,请加强宣传,遵照执行。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将于2014年9月10日www.med126.com/zhicheng/起施行,对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对考生及相关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考试违纪违规情节的轻重,对考生分别作出当年该单元或者考站考试成绩无效、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且2年内不得报考医师资格、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且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的处理;对于在校医学生、在职教师、医师等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处理也进行了规定。

其中第八条规定: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参与有组织作弊,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对外进行通讯、传递、发送或者接收试卷内容或者答案的;散布谣言,扰乱考试环境,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考前非法获取、持有、使用、传播试题或者答案的;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组织作弊行为。

第十条规定:考生通过违纪违规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放证书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撤销并收回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在校医学生、在职教师参与有组织作弊,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其所在学校www.med126.com/kuaiji/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校医学生参与有组织作弊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医师参与有组织作弊,已经取得医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不予注册;已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不再予以注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师的处理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各区县卫生局和有关单位应在各自辖区、单位内部利用宣传栏、橱窗、网站等多种形式进行等张贴宣传,宣传到每位考生和相关人员。

附:《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http://www.nhfpc。gov。cn/fzs/s3576/201408/579edb1b80c841d585b08044a56f5f4c.shtml  

 201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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