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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通知第12号)

来源:浙江卫生厅 更新:2014/12/19 中国卫生人才网
浙江医学考试中心:《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通知第12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12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已于2014年1月13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www.med126.com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医学全在线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2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已于2014年1月13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www.med126.com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医学全在线                         2014年1月1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
(2014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人大链接http://www.zjrd。gov。cn/portal/Desktop.aspx?PATH=cnzjrd/sy/syxxllnew&G_id=5e759c09-ecb4-4924-a9f5-93ddc77bd2d2&T_id=Cms_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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