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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系列计生委办公厅有关抓好2014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落实的公告

来源:河北省卫生厅 更新:2014/7/8 中国卫生人才网
河北省人才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有关抓好2014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落实的通知:国卫办体改函〔2014〕5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任务要求,确保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卫体改发〔2014〕12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的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各地、各有关部门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有抓手、可监督、易考核,现就有关工作通

国卫办体改函〔2014〕5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任务要求,确保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卫体改发〔2014〕12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的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各地、各有关部门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有抓手、可监督、易考核,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4年完成的改革任务

  (一)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公立医院法人主体地位。合理界定政府和公立医院在人事、资产、财务等方面的责权关系,逐步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

  (二)各省(区、市)研究卫生资源优化配置,制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各市(地)研究制订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统筹医疗服务资源规划布局。严格控制县级公立医院目扩大床位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

  (三)督促落实政府对县级公立医院符合规划和医疗资源配置要求的投入政策。禁止公立医院举债新建医院或举债新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对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医用设备,县级人民政府要制订回购计划或转变负债主体,将负债纳入地方政府负债范围。

  (四)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所有试点县级公立医院都要取消药品加成政策。

  (五)建立科学补偿机制,各省(区、市)制订出台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具体补偿办法,医院实际减少的收入通过价格调整、财政投入和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明确分担比例,原则上医院分担比例不超过10%,确保医院正常运转。

  (六)原则上由省(区、市)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制订出台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施细则。在医疗机构总体收入不降低的前提下,价格调整要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重点提高诊疗、手术、护理、床位和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同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价格调整政策与医保支付政策相互衔接,原则上不加大群众费用负担比例。

  (七)各省(区、市)要根据国家药品集中采购的有关要求,制订出台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启动实施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行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等。

  (八)开展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县级公立医院和高值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开展网上交易。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跨省联合集中采购高值医用耗材,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

  (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人均320元,政府人均新增补助40元。

  (十)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监督和制约,所有试点县(市)都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十一)6月底前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年底前全面推开。规范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加强城乡医疗救助,推进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十二)建立院长选拔聘任制度,完善院长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和问责机制。加强院长管理能力培训。

  (十三)合理核定县级公立医院人员编制总量,实行动态调整。改革人事制度,实行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定编定岗不固定人员,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妥善安置未聘人员。

  (十四)结合医疗行业特点,改革完善医务人员薪酬制度,稳步提高医务人员收入水平。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合理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可以探索院长年薪制。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医院药品、检查、治疗等收入挂钩。

  (十五)健全县级公立医院的绩效考核制度,将公益性、运行效率、群众满意度等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工资水平等挂钩,并向社会公开。

  (十六)落实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公立医院制度,落实向乡镇卫生院轮换派驻医师制度,明确派驻人员和时限。

  (十七)推进分级诊疗,建立县级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便捷的转诊通道,县级公立医院为基层转诊患者提供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便利。完善县外转诊和备案制度,努力提高县域内就诊率。

  (十八)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过快增长,加强临床路径和诊疗规范管理,加强对高额医疗费用、抗菌药物、贵重药品以及高值医用耗材使用等的回溯检查力度,做好医疗费用增长情况的监测与控制,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检验等行为。

  (十九)积极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公开。建立完善医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和考核档案,记录医务人员各项基本信息、年度考核结果以及违规情况等。

  (二十)促进和谐医患关系。强化医务人员人文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大力弘扬新风正气,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坚决查处违规行为。建立医疗纠纷三调解一保险机制,即完善招生简章院内调解,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医疗责任险。严厉打击伤害医务人员和“医闹”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2014年启动的改革任务

  (一)研究县级公立医院能力建设标准,加强县级公立医院人才、技术和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县中医院和县级医院中医科基本条件和能力建设,鼓励中医药服务提供和使用。开展远程医疗系统建设试点。执业药师

  (二)建立完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结算并拨付资金。

  (三)各省(区、市)研究设定县级公立医院基本医保目录外药品使用率、药占比、次均费用、参保人员负担水平、住院率、平均住院日等指标的上限。

  (四)加强院长管理能力培训,探索建立院长任职资格管理制度。

  (五)健全医院内部决策执行机制,完善以安全、质量和效率为中心的管理制度。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分析和报告制度。根据医院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计划、有步骤推进县级医院成本核算工作,夯实管理基础,提高经济管理精细化水平。

  (六)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手段,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就医制度。

  (七)研究实施专科特设岗位计划,加强县级公立医院骨干医师培训,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八)建立健全县域内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保障、药品供应保障和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加快县级人口健康信息数据整合,逐步推进跨机构、跨区域、跨卫生业务的健康信息、就诊信息共享。

  (九)研究完善医疗质量、技术、安全和服务的评估监督制度,探索建立社会监督评价体系,改革完善医疗服务的社会评价、监督制度,全面、客观地评价医疗质量、行风建设等。

  (十)积极发展医疗责任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探索建立医疗风险共担机制。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解放思想,勇于先行先试,敢于突破创新,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取得成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积极主动做好各项改革工作,在各地医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形成强有力的推动机制;要开展基线调查,做好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总结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发挥典型的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推进纵向指导、横向沟通,以点带面,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政策、推动改革。

  (二)抓好责任落实。

  各地要根据《意见》要求制订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确定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强化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把各项改革措施细化、实化、具体化,层层分解,打桩定位,分片包干,落实到人。试点县(市)要制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具体方案。县级人民政府是改革实施主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严格责任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做到级级有责任,事事有人抓。

  (三)强化督促考核。

  各地要建立“季调度,年考核”的制度,每季度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和下一步打算,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及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相关部门报告改革进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取得的重大进展和重要经验。每年要实行量化考核,根据国家制定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综合打分,并强化对考核结果的运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评估,及时掌握各项改革事项的进展情况,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四)做好培训宣传。

  在国家组织所有试点县(市)有关人员(主管卫生的政府负责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医院院长)全员培训的基础上,各省(区、市)及试点县(市)要通过编辑学习手册、开展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对相关人员的培训,使各地、各相关部门相关人员正确把握改革政策的内涵实质,切实落实改革的各项要求。要做好医务人员的宣传动员,充分发挥医务人员的主力军作用。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密切监测舆情,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形成全社会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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