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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系列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关于工作的公告

浙江卫生网: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卫便函 [2014] 137号各市、县(市、区)招生简章卫生计生局(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做好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务分工 原省卫生厅药械处承担落实《规定》(见附件1)主体责任,负责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汇总各地上报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

浙卫便函 [2014] 137号

各市、县(市、区)招生简章卫生计生局(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做好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务分工
   原省卫生厅药械处承担落实《规定》(见附件1)主体责任,负责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汇总各地上报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督促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等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省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健全完善相应工作机制,指定牵头科室和联系人、明确任务分工。有关联系人、联系方式应于2014年5月30日前一并报送原省卫生厅药械处(有关报送表见附件3)。
   二、建立逐级报送制度
   省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接到《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有关文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因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商业贿赂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或本单位工作人员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中涉及到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名单。省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文书直接上报原省卫生厅药械处(有关报送表见附件1)。
   县级、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查处或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属于《规定》第四条所列行为涉及的企业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原省卫生厅药械处应当在接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的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第四、第五条进行核实。
   省卫生计生委在查处、掌握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情况后或在有关核实工作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相关内容在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网站公布,并在公布后1个月内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省级医疗卫生机构报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关材料按照《规定》的第十一条执行。
   三、签署廉洁购销合同
   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样本见附件2)。廉洁购销合同的签订方应当与采购合同保持一致。已经发生购销行为但尚未签订 廉洁购销合同的,应当在2014年5月底前完成补签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所涉及的相关企业及其代理人和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处理规定。对列入我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我省所有的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企业在处理时限内发生名称变更的,新公司应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处理时限按所剩余时间延续处理。
   四、加强综合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与司法机关和监察、财政、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信息沟通情况,是否存在迟报、瞒报、漏报情况,省药械采购中心和各地药械集中采购监管机构以及医疗机构执行市场清退情况,对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规定》处理情况等。
   五、做好相关政策衔接
   各地、各单位要继续抓好《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医药购销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3〕187号)的贯彻落实。
   联 系 人: 王少君
   联系方式:0571&mdash药品数据;87709372
电子邮件:zjwstyxc @126。com
   邮寄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16号601室 
   邮政编码:310006
   附件:1.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报送表

   2. 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样本)

   3.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报送联系人名单

   4. 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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