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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更新:2013/8/9 中国卫生人才网
内蒙古医药卫生人才网:有关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工作要点的公告: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2011年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参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抄送: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2011年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工作要点2011年全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工作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2011年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参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抄送: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2011年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工作要点

2011年全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工作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为契机,以基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为基础,以能力建设和队伍建设为核心,以食品安全、职业病防治和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为重点;加强部门协作,依法全面履职,努力做好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各项工作。

一、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一)实施《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做好旗县(区)卫生监督机构业务用房基础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对旗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的支持,改善卫生监督执法条件。

(二)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基层网络,推进卫生监督信息化。进一步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四层卫生监督网络建设,加强派出机构建设,强化基层卫生监督服务保障能力。在苏木(乡镇)、城市社区设立卫生监督派出机构,提高苏木(乡镇)、城市社区卫生监督覆盖率。依托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卫生监督信息化工作,全面推行卫生监督报告系统。

二、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规范卫生执法行为

(一)加强卫生监督员培训。按照“2010-2020年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2011-2015年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要求,强化卫生监督各类人才培养,继续做好国家中西部卫生监督人员培训项目实施工作,组织开展卫生监督全员培训。

(二)规范执法,依法履职。根据卫生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结合辖区实际,进一步梳理职责,明确任务,细化责任。完善卫生监督相关工作制度,围绕行政许可等权利运行重点环节和重点工作,加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保障食品安全

(一)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地方因地制宜,不统一要求上下对口,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大整合力度,允许一个部门对口上级几个部门”的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做好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和移交工作,充实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力量,保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等职责的履行。

(二)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议事、信息通报发布、风险监测评估预警、案件查处、重大事故应急处置、评估考核、投诉举报等综合协调机制。制订《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制度》、《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考核制度》等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议事协调工作机制。

(三)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机制。 贯彻《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平台,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定期发布我区食品安全重大信息。

(四)依法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工作。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的报告、查处和信息公布工作机制,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依法、科学、及时、有效组织查处我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五)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制订全区2011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完成国家下达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收集、汇总和分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

(六)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制定和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组建制订和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调研和专家评审工作,依法制订一批具有我区特色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建立我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评审专家库,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培训和实施情况跟踪评价。

(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继续巩固国务院为期2年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规范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

四、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规划 ,推进职业健康检查

(一)加强机构建设,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扩大职业健康检查覆盖面,加强对职业病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依法做好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二)组织开展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与专项调查,做好职业病防治项目和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对高危行业、重点单位加强监督监测,改善劳动者的从业环境,保障身体健康。

(三)加大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继续广泛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重点向基层政府、中小型企业以及广大劳动者开展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防护知识的宣传;强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增强劳动者自我保护和依法维权意识。

五、加强放射卫生监督检查

(一)加强放射卫生监督检查。以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为重点,积极开展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开展放射诊疗防护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试点工作,通过监测掌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及患者防护情况、放射诊疗设备安全防护管理情况等内容,探索搭建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络框架。加强对医疗机构涉及放射诊疗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率和放射诊疗设备检测率。

(二)进一步加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工作,开展对个人剂量监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加强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强化责任意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六、加强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和消毒、涉水产品卫生监督

(一)加大生活饮用水监督执法力度。继续加强对自备水源、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增加水质监测频次,强化消毒设施及使用涉水、消毒产品的监督检查,推进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建设,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促进生活饮水管网建设,增强供水单位的法制意识和卫生安全意识。

(二)继续推进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扩大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的覆盖面和实施率。加强游泳场所等重点公共场所的监督执法检查,积极开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监测,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水平。

(三)加强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的监管力度。加大对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频次和产品的抽检,确保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的卫生安全。

七、开展传染病防治与学校卫生监督工作

(一)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监管。以医疗废物处置、消毒隔离和疫情控制措施为重点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消毒隔离管理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有效防止各类传染病的传播流行。

(二)加强对学校卫生的监管。加强与教育部门协调,建立完善学校卫生监管工作机制,以农村等薄弱环节为重点,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管为主要内容,开展监督检查,并监督落实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八、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

继续保持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高压态势。开展重点地区和区域的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将工作重心下移至旗、县(区)、乡、村,重点打击城乡结合部和偏远农村中的非法行医行为。逐步建立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监督信息平台,进一步畅通信息,行动迅速,处罚得力,严惩违法行为。做好投诉举报的受理、转办和督办工作。继续把群众投诉举报作为发现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问题的重要线索,认真受理,深入调查,严肃处理。做好案件移送工作,按照卫生部、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要求,做好案件移送工作。

九、完善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强化执法宣传

(一)加强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按照卫生部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今年各地统一使用卫生监督信息系统软件。各地各单位要加大力度,做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实施、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政务公开、建立健全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的卫生监督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来促进和规范各项卫生监督执法职能的落实。

(二)加大卫生监督工作的宣传力度。各地要积极主动地向各级领导和公众大力宣传卫生监督工作的社会意义。在食品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宣传周和卫生法律法规颁布纪念日期间,继续做好普及相关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的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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