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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卫生新闻及政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更新:2013/8/9 中国卫生人才网
内蒙古医药卫生人才网:有关印发内蒙古卫生新闻及政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及相关单位,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为加强和规范卫生新闻和政务信息工作,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卫生新闻及政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内蒙古卫生新闻及政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内蒙古卫生新闻及政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卫生新闻宣传及政务信息(以下简称卫生新闻信息)工作,实现新闻信息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及相关单位,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新闻和政务信息工作,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卫生新闻及政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卫生新闻及政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内蒙古卫生新闻及政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卫生新闻宣传及政务信息(以下简称卫生新闻信息)工作,实现新闻信息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结合自治区卫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新闻信息是指与卫生事业发展相关的组织、管理和工作开展等情况的政策性、综合性、动态性信息。

第三条  卫生新闻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紧紧围绕卫生事业发展各时期的中心工作和卫生改革发展目标,全面、准确、及时地汇集信息,为自治区党委、政府、卫生部及各级领导全面了解卫生事业发展状况、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服务;在系统内互通有无、信息共享。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是新闻信息工作的管理部门,由新闻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评比。

第二章   新闻信息工作要求

第五条  做好新闻信息工作是各地、各单位的重要职责。各地、各单位必须增强新闻信息工作意识,完善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工作方法和程序,把报送新闻信息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履行责任,常抓不懈。

第六条  各地、各单位应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作为本单位的信息工作负责人,指定1~2名了解本单位情况并具有一定分析问题能力和文字水平的人员担任新闻信息工作联络员(简称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新闻信息采集、综合、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七条  各地、各单位新闻信息工作的基本职责是: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卫生新闻信息网络;研究制定新闻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等经常性工作,主办卫生政务信息刊物;组织开展新闻宣传和政务信息调研;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指导。

第三章   新闻信息工作联络员

第八条  信息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新闻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主动性和责任感;

(二)熟悉国家卫生工作的大政方针、政策法规,全面了解本地区、本单位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具有较高的理论文字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有良好的大局意识,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原则性和鉴别力,善于抓住卫生工作各阶段的重点、难点、焦点和领导的关注点,能够主动的、及时的发现、捕捉和反映各类重要信息。

第九条  信息员的基本任务:

(一)主动了解国家的宏观卫生政策、卫生事业发展战略、本地区和本单位工作进展及动态、所在地区卫生事业发展情况和重要事件;

(二)适时了解和全面掌握各方面的信息需求,有针对性的挖掘和收集相关信息,根据不同要求,分类报送;

(三)协调本单位各部门的信息工作,全面、准确、及时、客观的收集、整理、报送信息;

(四)与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保持上下联系,承办有关新闻信息事务。

第十条  信息员的基本权利:

(一)按有关规定调阅本单位与采编信息有关的资料、上级机关下达的内部文件,列席有关会议与活动,优先了解本单位各项政策及有关方面的工作动态;

(二)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本单位其他部门撰写信息稿件或者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三)对本单位的信息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新闻信息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自治区卫生厅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新闻信息工作业务培训,着力提高信息员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四章   新闻信息的采编

第十二条  新闻信息主要内容:

(一)紧急信息: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及其他化学中毒、重大急性放射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重大医疗事故以及发生在医疗卫生机构的重大事故情况;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中的人员救治和现场处置情况;其他与卫生有关的重大突发事件情况;  

(二)问题和建议:卫生改革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重要卫生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政策建议;人民群众对于卫生工作的需求,以及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卫生改革、卫生事业发展和医德医风建设等方面的评价、意见和建议;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问题;

(三)重要工作进展和参阅信息: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重大卫生政策和重要卫生工作部署的情况;重点工作取得的新成绩和认为值得推广的经验;重要卫生指标、重要卫生调查结果;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成绩、不足、意见和建议;

(四)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收集、报送的信息;

(五)有新闻价值的新闻信息和线索;

(六)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布置的信息收集、约稿或调研任务;

(七)其他对领导决策有参考作用的信息内容。

第十三条  新闻信息的工作原则:

(一)准确性:信息内容、观点、概念、时间、数据等必须真实可靠,事实正确客观,既不能夸大渲染、也不能随意缩小;

(二)时效性:强调第一时间报送,避免迟报和漏报;

(三)全面性:要注意从多侧面、多角度采集信息,做到点面结合、喜忧结合;

(四)适用性:各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的重点和特点,结合卫生厅办公室的信息需求要点,有针对性的报送信息;

(五)综合信息要有一定深度。要透过表面现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量分析,又有定性分析。重大问题要跟踪调研和开展专题调研。

第十四条  各地、各单位应对采集到的信息认真进行筛选、分类、加工、处理;编辑信息要做到事实确凿、主题鲜明、格式规范、言简意赅、文字通顺、专业术语准确。

第十五条  新闻信息工作人员对编辑的信息要在内容筛选、文字加工、送审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确保工作质量和信息安全。

第五章   新闻信息的报送

第十六条  新闻信息报送应一事一报,主要利用卫生厅网络报送系统报送;机密事项的报送,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严防泄密。旗县级卫生部门信息由盟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编发上报。

第十七条  新闻信息报送的时限:

(一)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各盟市领导到各单位视察工作情况,要在视察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送;

(二)重大突发性事件采用直报方式,在发生后12小时内发布报送有关情况,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

(三)一般事件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

(四)卫生事件改革发展和监督工作中的情况、问题、经验和政策建议等综合性信息,应尽快在时效内报送。

第十八条  各地、各单位报送自治区卫生厅的内部信息刊物,不得替代向省卫生厅的信息专门报送。

第十九条  各地、各单位报送的重要信息,需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发。信息报送到自治区卫生厅后,由卫生厅新闻办进行采编,重要信息由分管厅领导签发。对重要的突发性事件,在无法向领导请示的情况下可直接报送并予说明,但要在事后补办审签手续。

第六章   新闻信息发布

第二十条  自治区卫生厅信息发布的主要途径是卫生厅门户网站、《内蒙古卫生》杂志和专报信息等。对于有新闻价值的以通稿形式,向媒体发布。公开信息首先在网上报送和发布,涉密和不公开的政务信息应通过信件报送,不得在网上传送和发布。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卫生厅可根据需要,对信息发布的形式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七章   新闻信息工作考评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卫生厅根据各单位新闻信息报送情况,采用积分制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当年的卫生工作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同时对优秀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对报送信息不积极或迟报,漏报重大信息的单位督促其作出改进,并通报批评。对不称职的信息员应及时更换。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针对各阶段卫生工作的重点和实际需要,不定期发布卫生信息要点;每月在《内蒙古卫生》和卫生厅门户网站,对上月各地、各单位新闻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卫生新闻信息考核打分标准:被卫生厅门户网站采用计1分;被《内蒙古卫生》杂志刊用计2分;被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卫生部等网站和转发信息采用计4分;被自治区级以上新闻媒体刊用计10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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