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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方案》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更新:2013/8/9 中国卫生人才网
内蒙古人才网:有关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方案》的公告: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计委、财政局、农业局、环保局、爱卫会: 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提供与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卫生服务,促进广大农牧民身全健康,根据卫生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农环保总局、全国爱卫会、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一2010年)>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115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内蒙古

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计委、财政局、农业局、环保局、爱卫会:

    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提供与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卫生服务,促进广大农牧民身全健康,根据卫生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农环保总局、全国爱卫会、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一2010年)>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115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

发展纲要(2001—2010年)》方案

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建立与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保障制度,促进广大农牧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背景

九十年代初,我国承诺“二○○○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这个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全球性战略目标。根据《我国农村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规划目标》,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区二○○○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十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为完成规划目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农村牧区卫生工作得到重视,卫生服务网络建设进一步加强,预防保健工作成效显著,农村牧区卫生状况得到改善,农牧民健康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孕产妇死亡率从1990年的147.73/10万下降到2000年的62 .5840/10万;婴儿死亡率从1990年的57,23偏下降到2000年的32.250‰。人均期望寿命上升到70.7岁。到2000年底,全区86个旗县全部达到和基本达到《发展规划》的要求,基本实现了“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以下简称初保)阶段性目标,对全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积累了很好的工作经验。但总体上看,农村牧区卫生工作比较薄弱、合作医疗面临很多困难、在一些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的传染病、地方病发病率仍然很高,农牧民因病致贫、返贫现象十分突出。这些问题在今后的初保工作中要逐步得到解决。

二、总目标

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观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总体要求,新一轮全区农村牧区初保工作的总目标是:全区农村牧区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健全农村牧区卫生服务网络,提高卫生服务队伍专业素质,理顺农村牧区卫生管理体制,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合作医疗制度,使农牧民有能力获得基本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全区农牧民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国的中等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农村牧区公共卫生工作。落实农村牧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处理农村牧区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牧民身体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其他重大疾病。巩固和提高计划免疫接种率,提高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人口覆盖率。预防和管理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积极开展精神卫生防治工作,防止各种意外伤害。做好基本医疗服务和老年保健。

    (二)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提高乡村卫生机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水平,合理使用抗生素,规范处方管理,加强应急和转诊能力,满足农牧民基本医疗需求。

    (三)加强农村牧区妇幼保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住院分娩率和婚前医学检查率,提高妇女、儿童系统管理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增进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四)逐步建立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牧民意愿,因地制宜,实行不同水平、不同形式的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以大病统筹为主要形式,减少农牧民因病致贫、返贫。加强组织管理,因势利导,积极引导农牧民参加。在贫困地区和特困人群中建立起适宜的医疗救助制度。要开展建立

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开。

    (五)加大农村牧区改水、改厕力度。提高农村牧区自来水及卫生厕所普及率,结合小城镇和文明村镇建设,创建卫生苏木乡镇和卫生嘎查村,改善农牧民的劳动和生活环境。

    (六)开展健康促进。积极推进“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提高农牧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和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增强农牧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促进人群健康相关行为的形成。

    (七)依法加大对公共卫生、药品和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力度。控制危害农牧民健康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努力抓好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劳动卫生。

    (八)充分发挥蒙中医药优势作用,提高蒙中医服务能力。加强卫生技术人员蒙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大力推广蒙中医药适宜技术。有条件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应逐步设置蒙中医科(室)和蒙药中药房(柜)。有条件的嘎查村卫生室应备有蒙医药或者中医药,充分发挥蒙中医药人才在农村牧区卫生服务网络中的作用。

    四、政府职贵

    各级政府应将农村牧区初保工作纳人政府工作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的初保工作机制和初保领导组织及专门办事机构。协调处理本地区初保管理的日常工作。要加强部门配合,发挥整体功能,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协调会议,研究初保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初保任务的落实。

    发展计划部门要将初保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村牧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财政部门要随着经济增长和财政收人的增加,调整卫生支出结构。从2003年起,增加的卫生投人应主要用于农村牧区;要加大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经费和卫生服务网络建设资金的投人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助政策;要设立初保专项经费,促进初保目标的实现。

    卫生部门要做好初保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加强农村牧区卫生网络建设,加大卫生监督和监管力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要负责改水、改厕的规划实施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指导。积极推进农牧民健康促进行动。

    农业畜牧部门要加强对人畜共患疾病的预防控制,推行无公害化食品和粪便无害化处理,提倡使用经发酵的农家肥,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牧区环境的监测和监管,制定水源保护规划,加强对饮用水源的监督管理,推进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治理,努力提高农村牧区环境质量。

    教育部门要做好中小学的健康知识普及教育,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健康教育开课率。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牧区药品购销渠道的监督,坚决打击无证经营药品和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取缔游医药贩,不断提高农村牧区用药质量。

    广播电视部门要创造有利条件开展初保工作、合作医疗、健康知识、预防疾病、卫生法律常识等内容的宣传和报道。

    民政、人事、建设、水利、文化、计划生育、扶贫办等部门也应根据部门职责,落实有关措施,支持做好农村牧区初保工作。

    五、实施策略

    (一)分级管理。自治区根据《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一2010年)》的总体目标,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一2010年)方案》及检查验收标准。明确各部门实施初保工作的职责与要求,检查和督促初保工作的落实并定期通报。要建立激励机制,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盟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

(2001—2010年)>方案》的指标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初保实施方案及指标体系,在指标体系中,应有分年度、分阶段的目标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初保的具体实施和监督评估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完成初保任务,督促和检查旗县初保工作的落实情况,定期报送实施初保工作进展情况。

    旗县人民政府作为实施初保工作的主体,要按照自治区和盟市下达的实施方案及指标体系,制定本旗县初保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落实初保的各项任务和指标,定期上报实施初保工作进展情况。

    (二)分步实施。在巩固上一轮初保成果的基础上,要继续按照科学规划、分阶段实施、整体推进、全面落实的原则实施初保工作。全区大体分两步实现初保目标:第一步,2006年以前,50%的旗县达标;第二步,到加10年全部旗县达标。具体分三个实施阶段:第一阶段(2003年以前),实施准备阶段。主要工作为深人实际、调查研究、制定实施规划和计划、培训管理干部和技术队伍、初保内容的宣传教育、示范旗县的建设;第二阶段(2004-2006年),全面实施阶段。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推广,争取50%旗县达到或基本达到初保指标要求。第三阶段(2007一2010年),全面达标阶段。全部旗县都达到初保基本标准,巩固和加强已达标旗县的初保成效,完成总结验收工作。

    (三)分类指导。各地继续以旗县为单位开展初保达标工作。要根据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卫生工作的实际,分地区、分阶段提出工作要求,通过重点帮扶、分类建设、加强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初保整体水平的提高。

    (四)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各级人大、政协、社会团体,以及农牧民和社会舆论在初保工作中的作用。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农村牧区初保发展基金,帮助贫困地区的卫生机构提高服务能力,支持初保工作的开展。增强农牧民保护自身健康的意识,移风易俗,摈弃陋习,自觉加大对健康的投人,积极参与初保各项卫生活动。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初保工作机构。旗县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初保委员会,政府领导担任主任,计划、财政、卫生、农业、环保、教育、药品监督、广播电视、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水利、畜牧、文化、计划生育、扶贫办等部门机构领导参加。责领导和协调初保工作。

(二)建立初保工作督导制度。各级政府要主动向人大、政协汇报初保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新闻媒介、社会舆论和农牧民在初保实施中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初保工作的监督指导。

(三)加强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农村牧区卫生资源,建立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农村牧区卫生服务网络。加强对农村牧区卫生机构、从业人员、设备、卫生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人管理。改进服务模式,制定服务规范,完善规章制度,改善服务条件。2010年基本完成旗县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苏木乡镇卫生院房屋设备的改造和建设任务,基本满足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

(四)发挥农村牧区卫生服务网络功能。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能。旗县卫生机构要承担农村牧区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职责。苏木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承担旗县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嘎查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预防保健任务,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加强城乡各级卫生机构的业务技术合作,提高卫生服务网络整体功能。

(五)积极推进苏木乡镇卫生院改革。合理调整苏木乡镇卫生院布局,原则上每个苏木乡镇设一所卫生院,其人员、业务、经费一律划归旗县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积极推进苏木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公开招聘卫生院院长,实行全员聘任制,搞活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提高卫生院服务效率。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实行乡村卫生组织“一证五统一”,管理,建立健全乡村例会制度,通过以乡带村的办法,提高嘎查村卫生室的综合服务能力。

(六)依法加强农村牧区医药卫生监管。在食品卫生、传染病报告、药品经销、行医行为、婚前医学检查等方面都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七)建立分级监测统计和评估制度。应将初保统计指标纳人本部门年度统计工作。建立信息支持系统,对工作过程实行动态监测,定期开展自我评价,及时准确反映实施情况,为开展初保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八)积极开展初保达标活动。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对重点和难点问题重点突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初保工作目标全面落实。

七、指标体系(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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