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孙瑞清,身份证号码:342622197010232407,合肥市庐江县人:
经查实,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因你下落不明或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现公告送达履行催告书,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应在催告书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动缴纳罚款到庐江县工商银行,地址:庐江县庐城镇长江中路80号。逾期不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如要求陈述、申辩的,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附:《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联系人:王艳枫、王凯峰 联系电话:0551-87330372
庐江县卫生局
20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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