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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人社厅、《关于确定2011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巴州卫生局 更新:2013/8/8 中国卫生人才网
巴州卫生人才网:转发自治区人社厅、《有关确定2011年全国执业护士考试自治区通过标准的公告》的公告:各县市卫生局、州直各医疗卫生单位:现将自治区人社厅、卫生厅《关于确定2011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办发〔2012〕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确定2011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新疆考区合格标准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卫生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卫生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部门、中央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根据20


各县市卫生局、州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自治区人社厅、卫生厅《关于确定2011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办发〔2012〕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确定2011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新疆考区合格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卫生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卫生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部门、中央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根据2011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情况,结合我区实际,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议,现将2011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新疆合格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65分;

二、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乌鲁木齐市和各地、州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在校报名的应届毕业生,单科合格标准为45分;

三、县级(不含地、州政府所在市,含乌鲁木齐县)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34分;

四、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32分;

达到以上自治区考试合格标准的成绩当年有效,不做滚动管理,其职称资格在疆内有效。

特此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处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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