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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2010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知

来源:新疆卫生厅 更新:2013/8/8 中国卫生人才网
新疆国家卫生人才网:有关确定2010年全国卫生资格考试自治区通过标准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新人社办发〔2010〕99号关于确定2010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卫生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卫生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2010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已经结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

新人社办发〔2010〕99号

关于确定2010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卫生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卫生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2010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已经结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情况,现就2010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专业、各科目自治区合格标准通知如下:

一、护理专业:初级(士)单科合格成绩40分,初级(师)单科合格成绩45分,中级单科合格成绩44分;

二、除护理专业外,其他医、药、技各专业:初级单科合格成绩40分,中级单科合格成绩42分。

三、达到自治区合格标准的考试成绩当年有效,不作滚动管理。

四、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达到自治区合格标准者,其专业技术资格在疆内有效,发放自治区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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