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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达标评估工作的通知(2007.9.12)

来源:包头市卫生局 更新:2013/8/7 中国卫生人才网
包头卫生人才考试网:有关开展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达标评估工作的公告(2007.9.12):包卫发[2007]242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2001—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使全市农牧民群众更好地享有初级卫生保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方案》、《包头市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方案》和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达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估目

包卫发[2007]242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2001—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使全市农牧民群众更好地享有初级卫生保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方案》、《包头市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方案》和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达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全面掌握我市涉农的8个旗县区(不含白云区)实施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达标工作进展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进一步推动初级卫生保健指标的落实,迎接国家、自治区对我市初级卫生保健达标评估,力争全市8个旗县区初级卫生保健全部达标。
二、组织实施
1、各旗县区卫生局会同本地有关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初级卫生保健评审细则》(附件2)要求,积极开展本旗县区初级卫生保健达标自评工作,并填报《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县级评估表》(附件3),形成自评评估报告。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要切实加以解决,力争本地区通过国家、自治区初级卫生保健达标评估。
2、我局将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成包头市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达标评估组(附件1),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初级卫生保健评审细则》的要求,对全市8个旗县区初级卫生保健达标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情况将通报自治区卫生厅、市政府、各旗县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时间安排
10月1日前,各旗县区卫生局完成达标自评。10月20日前,我局完成全市达标评估。10月25日前,我局根据评估情况完成评估报告,并上报自治区卫生厅。
联系人:李燚 联系电话:2529915
电子信箱:liyi2125626@163。com
附件1:包头市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达标评估组名单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初级卫生保健评审细则
附件3:包头市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县级评估表(在表格 下载区下载)

附件1
包头市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达标评估组名单

组长:赵玉莲 市卫生局副局长
成员:李剑飞 市发改委社会处处长
曹继红 市财政局社保科副科长
王 刚 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
万寒冰 市卫生局疾控科科长
安凤歧 市卫生局法监科科长
王 鑫 市卫生局基妇科科长
闫春梅 市健康教育所所长
陈永华 市卫生局农卫科科长
张 瑞 市卫生局爱卫办副主任
赵春琳 市卫生局中蒙医科副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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