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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包头市卫生局 更新:2013-8-7 中国卫生人才网
包头卫生网:转发办公厅有关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管理办法》的公告:包卫发〔2009〕274号包头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09〕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
包卫发〔2009〕274号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09〕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的实际情况,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旗、县、区卫生局和承担项目的医院,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管理办法》,并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苏木乡镇卫生院项目实施方案》和我局制定的《包头市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苏木乡镇卫生院项目工作方案》(包卫发[2008]341号)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工作。
二、要充分发挥我市城市医院的资源优势,推动医疗资源向农村牧区合理流动,提高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从而带动全市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服务整体能力和水平的提高,以优异的成绩迎接自治区卫生厅对我市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苏木乡镇卫生院项目工作的督导检查。
三、为迎接自治区的督导检查,我局决定近期对全市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苏木乡镇卫生院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督察。督察工作按照《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管理办法》和《包头市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苏木乡镇卫生院项目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督察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派驻医生情况,包括派驻医生的每周工作时间,派驻医生的更换时间等;二是对口支援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包括帮助开展医疗业务情况,培训卫生院人员、学术讲座、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及免费接受进修人员情况,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诊疗操作规程情况,组织专家开展义诊情况,捐赠设备及药品情况等;三是对口支援工作组织机构建设情况、保障措施情况及我局拨付各医院对口支援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等。 请各旗、县、区卫生局和各有关城市医院,按照以上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或工作总结(包括照片),并填报《2009年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苏木乡镇卫生院工作情况表》,于8月31日前报市卫生局农卫科。
四、按照《包头市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苏木乡镇卫生院项目工作方案》要求,我局计划下拨今年上半年对口支援专项工作经费,请各有关城市医院开具3万元(内科大二附院、包钢医院、包头市第七医院开具6万元)正式收据及标注单位全称、开户行和账号,于8月31日前将拨款收据报市卫生局农卫科。
联系人:李燚 联系电话(传真):2529915

附件:1.《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管理办法》
2.《2009年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苏木乡镇卫生院工作情况表》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办农卫发〔2009〕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强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管理,现将《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管理办法

二○○九年七月九日


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
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提高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增强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能力,为农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财政部、卫生部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卫生部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以下简称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
第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确定或协调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参与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区域内所有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机构等级、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应服从安排。
第四条 支援队员参与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时间应当计算为卫生支农的时间。
第五条 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要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注重实效、保证质量的原则。把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与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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