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卫〔2009〕283号
各区卫生局,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体系建设,为孕产妇提供更加主动的保健服务,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妇幼项目工作任务,有效控制孕产妇死亡。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建立孕产妇保健顾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孕产妇保健顾问制度,进一步转变妇幼保健服务模式,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的工作职责、内容、服务范围、服务方式,坚持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对孕产妇实施健康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真正承担起孕产妇健康“守门人”的职责。
到2010年底,全市社区和乡镇孕产妇保健服务覆盖率达到100%;孕产妇对孕产妇保健顾问的知晓率达到80%,了解其孕产妇保健顾问的姓名、所在机构和能提供的服务内容;孕产妇早孕建册率、产前健康管理率、产后访视率、高危孕妇建册率及高危孕妇追访率等工作指标达到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并逐年提高。
二、工作队伍
(一)孕产妇保健顾问的组成
孕产妇保健顾问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妇幼保健专业人员担任,为孕产妇提供保健服务。
(二)孕产妇保健顾问的分工
孕产妇保健顾问实行分片包干制。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根据辖区社区和乡村的分布数量和孕产妇保健顾问队伍情况和实际服务能力,将孕产妇保健顾问科学地划分到每个服务社区和乡村,实现孕产妇保健顾问服务的全覆盖。
(三)孕产妇保健顾问的培训
对孕产妇保健顾问实施短期轮训制,以培训孕产期保健服务规范、服务技能和健康管理知识为主要内容,加强对孕产妇保健顾问的技能和适宜技术培训,提高孕产妇保健顾问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逐步培养一批孕产妇保健顾问的骨干队伍。
三、工作任务
孕产妇保健顾问在其服务区域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收集服务区域孕情信息。
(二)开展孕产妇健康监测和管理工作,督促孕产妇进行产前检查,对高危孕产妇和高危儿等重点人群定期进行随访。
(三)结合孕产妇健康问题,开展孕产妇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四)开展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宣传、动员,做好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项目工作,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五)落实基层妇幼保健其他工作任务。
四、工作方法
孕产妇保健顾问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组织领导下,在辖区居委会的协调参与下,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等服务方式开展孕产妇保健服务工作。
(一)开展孕产妇保健顾问宣传。在辖区居委会的配合下,向孕产妇公示为其提供健康服务管理的孕产妇保健顾问的姓名、服务项目、服务时间、联系方式和监督电话等内容,让每个孕产妇知晓自己的孕产妇保健顾问。通过发放联系卡、服务宣传单以及开展健康教育等活动,大力宣传孕产妇保健顾问开展的服务工作内容。
(二)建立孕产妇保健顾问分片包干制。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对孕产妇保健顾问的服务区域进行合理地分片,确定孕产妇保健顾问的服务区域,对服务区域的孕产妇按需求提供包括电话咨询、健康教育、就医问药、保健管理等服务。
(三)实施上门服务随访制。孕产妇保健顾问要根据所服务区域孕产妇的孕周及身体状况等实际情况,合理地安排好在单位的工作时间和到家庭的上门服务随访时间,原则上孕产妇保健顾问对每位孕产妇整个孕期提供上门服务的次数不应少于5次。要及时将孕产妇信息登记到健康档案中,实行动态管理。
五、工作规范
孕产妇保健顾问应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开展孕产妇保健服务。在上门服务时,应穿统一制服并佩戴胸牌,树立良好的妇幼保健工作人员形象。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要注意沟通技巧,使用文明礼貌用语,给孕产妇爱心、关心和责任心。要注意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发扬团队协作精神,共同将孕产妇保健顾问工作落到实处。
六、有关要求
各区卫生局要将考核孕产妇保健顾问的服务覆盖率、居民知晓率等工作指标作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重要考核指标,将孕产妇保健顾问的考核结果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公共卫生经费补助及其他考核挂钩。
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孕产妇保健顾问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加大对辖区孕产妇保健顾问工作的检查督导工作,提供全区孕产妇保健顾问进社区、进乡村工作规范管理及适宜技术研究开发应用的保障。
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要结合家庭医生责任制度,制定孕产妇保健顾问考核奖惩措施,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和运作程序,按照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居民满意度对孕产妇保健顾问进行考核,充分调动孕产妇保健顾问的工作积极性。
市卫生局将加大对孕产妇保健顾问工作的考核,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半年工作检查与全年工作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区落实孕产妇保健顾问工作进行检查,将考核检查结果与公共卫生专项补助经费挂钩。对工作突出的孕产妇保健顾问,市卫生局将给予通报表彰。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