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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汉中卫生信息网 更新:2013-7-18 中国卫生人才网
汉中卫生人才考试网:有关2008年度卫生资格申报工作的公告:汉中市人事局 汉中市卫生局文件汉人发[2008]333号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卫生局,市直属(管)医疗卫生单位:根据《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2008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陕人发[2008]271号),现就我市今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高级资格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必须遵守国家法

 

  汉中市人事局

  汉中市卫生局  文件

汉人发[2008]333号


关于2008年度卫生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卫生局,市直属(管)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2008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陕人发[2008]271号),现就我市今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高级资格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报:

1、年度考核不合格(不称职)或受到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2、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三年申报;

3、医疗差错者,延迟一年申报;

4、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5、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病历、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延迟三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1、晋升正高级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或大学普通班毕业,取得副高级资格,并任现职满5年。

2、晋升副高级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2)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并任现职不少于2年;

(3)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并任现职不少于4年;

(以下第(4)—第(10)条,须具有中级资格,并任现职不少于5年)

(4)大学本科以上毕业;

(5)取得国家认可的后取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满15年;

(6)大学普通班毕业;

(7)大专学校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含20年),后取大专学历并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含25年);

(8)中专学校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8年以上(含28年。本条仅适用于全省平原县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人员);

(9)中专毕业连续从事医疗卫生工作满25年(本条仅适用于全省山区县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和乡镇医疗卫生单位人员);

(10)后取中专学历并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0年以上(含30年。本条仅适用于全省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人员,不含市辖区)。

(三)外语条件:

按照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汉人发[2007]127号)和《关于转发〈关于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汉人发[2007]195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计算机条件:

按《汉中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汉职办发[2005]2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科研能力条件:

详见陕西省晋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科研能力条件一览表(附件1),其中评审论文、著作及成果等有关指标的解释见附件2。

(六)年度综合考核:任现职以来或两个聘期内(最高以六年计)年度考核必须有两个以上优秀。

(七)继续教育条件(参考条件):

按照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为医务工作者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鼓励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新技术,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其业务水平。从明年起,我市将把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设为硬条件,学分不达标者,单位不予推荐、市上不予初评。

陕西省各级各类人员晋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参考条件

单位类别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

西安市市区外省(地)级医疗卫生单位及三级医疗卫生单位

每年20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少于4分

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及二级医疗卫生单位

每年10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少于2分

乡镇医疗卫生单位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

每年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少于1分

二、报送材料有关事项:

(一)市直属(管)医疗卫生单位及中、省驻汉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中的申报者由单位进行初审,然后由单位集中到市卫生局申报;其余申报者到各县区卫生局申报,由各县区卫生局会同职改部门初审,然后上报市卫生局。全市汇总后,由市卫生局会同市人事局(职改办)复审后报省卫生厅职改办评审。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陕西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简表》一份,按中医、西医分正高级、副高级,分别填写。

申报人数超过2人的县区及单位,还须按《申报简表》的内容和格式报送通过Excel软件制作的电子版。无电子版的,不收报名材料。

2、《陕西省卫生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表中基层单位和呈报单位意见栏内应写明“同意推荐XXX同志晋升XX专业XXX任职资格”;此外还应注明单位推荐形式、结果和公示情况。

3、《陕西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量化考核表》一份;《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或《业务考绩档案》一份。

4、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有效学历证书;任现职以来取得的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外语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和年度考核登记证书;凡免试外语、计算机者,需提交《免试申请表》;已达到退休年龄人员须提供延退批件。

5、申报专业代码为001—074的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专业参评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并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

6、论文著作:必须是任现职以来发表的,能代表本人业务水平的;论文刊用通知、用稿清样及提前出版的刊物中登录的论文均不能作为参评论文;论文每人仅限提供2篇,每篇一式两份(其中:评审论文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评审论文、专著,须在首页左上角注明《评审论文(专著)》字样,并经所在单位核实后加盖印章。

7、任现职以来能代表本人业务水平的病历、专题工作报告等,病历材料提供要求见附件3。

(三)报送材料的要求:

1、提交的材料须是任现职期间的材料,评现职使用过的材料不能再使用;材料必须用钢笔书写或电脑制作,字迹工整,易于辨认。

2、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科研成果获奖证书、身份证、学历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外语合格证、计算机合格证和年度考核证书等材料必须提供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一份。复印件要清晰可辨,上面要有单位、县区卫生局经办人签署的“与原件相符”的审核意见并签名,同时加盖公章(外语合格证、计算机合格证及免试证明的原件由市上报省卫生厅职改办审核,其余原件市上审核完后即退还经办人)。

3、报送材料时要一人一袋,并在袋面上粘贴填写完整、清楚的《评审材料目录》。

4、单位对报送的各项材料,须严格按《陕西省卫生、中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公开监督实施办法》审核,并在材料袋背面粘贴《陕西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公开监督卡》。要如实填写监督内容,并将公示及监督情况填入个人评审表单位意见栏内。

(四)报送材料时间安排: 

省卫生厅拟定于2009年2月中旬进行评审,但具体日期未定。因此,各单位,各县区应于2009年2月10日前完成对本单位、本辖区申请者材料的复审。上报市上的时间由市卫生局另行通知。

市上验收申请者评审材料的地点设在汉中市医学考试中心(汉台区益汉路3号院内前楼一楼),联系人:崔峰、殷启文,联系电话:2232646。

三、其他事项:

(一)按照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非国有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工作的意见》(陕人发[2002]51号)精神,非国有单位和社会流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申报条件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经本人人事档案代理机构核实并签署意见,由人事代理机构统一报送评审。

(二)按照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支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卫人发[2006]393号)规定,省、市属及驻陕企事业、高校、军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生在晋升副主任医师前,必须到农村支医一年,考虑到我省实际,对2008年城市医疗单位申报副主任医师资格的人员,允许先申报评审资格,对于获得任职资格的人员,医疗机构在聘任时须将“到农村支医一年”作为聘任必备条件之一。

(三)对参加我省抗震救灾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灾区评定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家选拔和职称评审的意见〉的通知》(陕人发[2008]21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规范的专业名称申报,《陕西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业目录》见附件4。

(五)费用:按有关规定收取。

(六)晋升正高级和副高级资格,均须参加答辩,答辩安排见附件5。

(七)申报人员学历、资历及任现职年限、聘任时间均截止2008年12月31日。

(八)《陕西省卫生职称评审认可的中文生物医学期刊目录》以及申报材料中所需的各种表格可登录“陕西卫生网”(网址:www.sxhealth。gov。cn)在“人事管理”栏目中的“卫生职称”部分查询,下载。下载的各种表格一律采用A4纸打印,要求清晰、工整、书面整洁。

(九)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转换,按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转换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卫人发[2004]459号)规定执行。

(十)申报破格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省人事厅《关于当前职称评审工作若干补充规定(试行)》(陕人发[2003]71号)和《陕西省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办法(试行)》(陕人发[2004]73号)规定执行。

(十一)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未开考的初、中级专业的评审按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各县区、各单位要加强对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领导,公开评审条件,严把资格审核关,要加强监督,畅通举报渠道,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一旦发现要坚决查究。市上的监督举报电话:2626603(市人事局),2232646(市卫生局)。

附件:

1、陕西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科研能力条件一览表

2、陕西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论文、著作及成果等有关指标的特定解释

3、陕西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病历材料提供要求

4、陕西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业目录

5、2008年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答辩安排 

汉中市人事局     汉中市卫生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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