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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基本信息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通卫医〔2012〕50号)

来源:南通市卫生局 更新:2013-7-10 中国卫生人才网
南通人民卫生人才网:转发省卫生厅《有关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基本信息摸底调查工作的公告》的公告(通卫医〔2012〕50号):各县(市、区)卫生局,通大附院,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现将省卫生厅和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基本信息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苏卫医[2012]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一、明确责任,落实人员。全面、准确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信息数据,对于掌握各地医疗卫生资源分布基本状况,制定医疗卫生相关政策有着重要作用,也为实行政务公开,向公众提供医疗机构信息公示

各县(市、区)卫生局,通大附院,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省卫生厅和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基本信息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苏卫医[2012]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责任,落实人员。全面、准确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信息数据,对于掌握各地医疗卫生资源分布基本状况,制定医疗卫生相关政策有着重要作用,也为实行政务公开,向公众提供医疗机构信息公示查询提供可靠的数据技术支持。这是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此次医疗卫生机构登记信息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请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确定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管理负责人1名及数据统计员1名,并将名单于5月11日前报至我局医政处和办公室信息处(附表)。

二、完善信息,动态管理。各县(市、区)卫生局须对上报的本辖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信息数据进行认真细致的统计、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确保医疗卫生机构摸底调查信息的完整真实;同时,要将此次调查核实的数据与“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系统”中的医疗机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不一致的应进行修改更正,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信息数据,并要在日常医疗机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和校验管理工作中全部使用“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系统”,保持医疗机构信息实时更新。各地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结合此次基本信息调查工作,对执业(助理)医师和注册护士注册信息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凡是有《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或《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到登记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凡是有《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对本单位已聘用的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要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规范执业(助理)医师和注册护士的管理。对于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多点执业的医师仅在第一执业地点统计上报数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更新“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中的卫生人力资源信息(卫统2表),其中的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信息要与医师注册和护士注册系统的信息基本一致。信息修正工作要在6月25前全部完成。

三、加强领导、定期通报。根据省卫生厅要求,将在整个调查工作结束后公布各地医疗机构、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数一致性情况,对一致性差的县(市、区)和医疗卫生机构将予以通报批评。各县(市、区)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对上报的医疗机构信息数据认真审核,我局将对各地各单位上报的医疗机构信息进行核实,并将复核情况及时通报,对信息上报不及时、数据明显失真的单位将通报批评。

四、具体工作要求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将填写的信息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将信息报我局,各县(市、区)人民医院、中医院由当地卫生局统一汇总上报。

2、各县(市、区)卫生局将信息审核、汇总后,填写《全市医疗机构基本信息数据统计表》(附表5),经分管局长审核签字盖章后报我局,同时将附表3、附表4、附表5的电子版一并上报。附表1、附表2原件留存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查。

3、上报时间:5月11日前,各县(市、区)卫生局、各医疗卫生机构将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名单报我局医政处和办公室信息处;5月30日前将调查完成的医疗机构基本信息上报市卫生局办公室信息处。

市卫生局医政处联系人:谭小平、何涛、陈珏

联系电话:85053635(传真)、85053673、85053680

电子邮箱:ntykb@163。com

市卫生局中医处联系人:宋倩  联系电话: 85053675

市卫生局办公室信息处联系人:钮红晶、李星

联系电话:85053629

电子邮箱:61135360@qq。com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抄送:各社会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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