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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通知的通知

来源:东台市卫生局 更新:2013-7-10 中国卫生人才网
东台人才网: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有关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公告的公告:东台市卫生局转发文件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通知的通知苏卫医〔2011〕11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明确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加强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指导各医疗机构开展电子病历试点,推进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卫生部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

东台市卫生局转发文件

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通知的通知

苏卫医〔2011〕11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明确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加强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指导各医疗机构开展电子病历试点,推进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卫生部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医疗机构在开发应用电子病历过程中,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以及我省《病历书写规范》、《江苏省实施〈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切实做到依法执业、规范管理。

  二、卫生部制定的《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构建、使用、数据保存、共享和管理,各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理解并把握电子病历系统必须具备的功能。新建电子病历系统的医疗机构,应根据《规范》的具体要求,向设计方、系统供应商或系统集成商提出明确需求,保证新建系统实现《功能规范》所要求的“必需的功能”;对《规范》提出的“推荐的功能”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整体规划,分步实现。已建立和使用电子病历系统的医疗机构,要对照《规范》,迅速对现行系统进行功能评估,并针对功能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改造规划、设计改造方案,抓紧升级、改进、优化、完善现行系统,尽快具备《规范》“必需的功能”。卫生部和我厅确定的电子病历试点医院、试点区域要对照《规范》,每季度进行自我评估,统计电子病历系统“必需的功能”实现率,制定改进和实现功能的目标和时序进度,率先满足《规范》要求。

  另外,凡《规范》已涵盖的内容和要求,按照《规范》执行,未涉及的内容要求,按照我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各地、各医疗机构要结合《规范》的颁布实施,按照《江苏省电子病历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大力推进电子病历系统开发应用工作,充分发挥电子病历系统在临床、医疗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力争2011年全省三分之二以上的公立三级医院和部分有条件的县(市)级医院的电子病历系统全面达到《规范》要求。确保我省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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