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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政策的说明(2011.6.15)

来源:黑龙江卫生厅 更新:2013-7-8 中国卫生人才网
黑龙江人民卫生人才网:有关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关于政策的须知(2011.6.15):黑 龙 江 省 卫 生 厅 文 件黑卫办发﹝2011﹞294号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政策的说明各市(行署)、县(市、区)卫生局: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黑政办发﹝2010﹞11号)、《黑龙江省规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程序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1﹞8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绩效工资政策,现就各地在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黑 龙 江 省 卫 生 厅 文 件

黑卫办发﹝2011﹞294号
   
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实施绩效工资有关政策的说明
 
各市(行署)、县(市、区)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黑政办发﹝2010﹞11号)、《黑龙江省规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程序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1﹞8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绩效工资政策,现就各地在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践中实施绩效工资遇到的具体政策问题解释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哪些单位列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如何清理核查津贴补贴。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帐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如何核定。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基本工资不能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做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四、绩效工资如何分配。
1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每半年发放一次。绩效工资总额中的40%做为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基本工资按月及时发放,体现按劳分配原则;60%做为奖励性工资,每名工作人员奖励性工资统筹起来,按照岗位和考核情况每半年发放一次,体现多劳多酬、优绩优酬原则。
2、要确定分配系数。目的是使考核更具有客观性、操作性、公平公正性,减少主观性、随意性和暗箱操作。分配系数有两个:一个是岗位系数。也就是拉开岗位绩效差距,即按照岗位工作难易和工作量大小、兼任岗位多少确定岗位分配系数,通过岗位体现绩效贡献。岗位系数按照一、二、三类确定为0.8-1.2。另一个是考核系数。根据工作完成的质量、数量和效率评定考核档次,确定考核系数,通过工作体现绩效贡献。考核系数确定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确定为0-1.5。在工作考核中,考核系数确定为0的,除绩效工资不能发放外,基础工资也要适当予以考虑发放的比例,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奖励性工资下不保底,但最高不能超过本人被统筹的奖励性工资额度的1.5倍。各地还可根据实际,适当确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机构法人代表的分配系数,该分配系数分别不能超过绩效工资总额的10%。分配系数的确定,是将岗位系数与考核系数相加除以2。
3、绩效工资分配。就是将所有工作人员的分配系数相加之和被奖励工资总额除,结果就是单位分配系数的奖励额度,用每名工作人员所得的分配系数结果乘以单位系数奖励额,就是该名工作人员的奖励性工资所得额。
4、要制定考核方法。绩效考核,原则上采取逐月自评与民主测评相结合、按季考评与监督考核相结合、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科室评议与考核组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对考核内容、标准、程序和统计等进行明确,具体办法要尽可能地增加客观考核因素,减少主观考核因素。
5、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制定具体的绩效考核办法,加强考核指导。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
6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7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
五、1993年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如何发放。1993年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六、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如何发放。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省纪检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黑纪发[2009]42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
七、公共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内容是什么。公共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应当体现履行公共卫生职能、完成政府任务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情况。公共卫生职能具体考核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院前急救)、采供血、卫生监督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等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以及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完成等情况。具有医疗职能的机构,还应当根据其功能定位和工作特点,考核其临床服务情况。
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内容是什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应当体现履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基本医疗服务职能、综合管理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情况。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具体考核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的数量、质量等。基本医疗服务职能具体考核医疗工作效率、医疗质量、合理用药、医疗费用控制等。具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职能的机构,还应当考核其基金预决算、审核补偿、调查核实、信息统计等情况。
九、绩效考核的方法和程序。单位及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考核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单位绩效考核可通过单位自评、卫生行政部门现场查看以及服务对象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评价,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由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应当逐月自评、按季考评、半年考核、年终总评等办法实施,综合评定绩效,严格兑现奖惩。
绩效考核程序应当包括成立考评小组、制定考核方案、实施考核、反馈考核结果等环节。绩效考核工作应当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绩效考核的等次有哪些。单位绩效考核的结果可按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分为若干等次,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可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分为若干等次,也可采用评分制等其他方式确定。原则上,工作人员绩效考核优秀的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15%。本单位当年绩效考核获得优秀等级的,其工作人员考核优秀的比例可提高到20%。
十一、绩效考核结果如何应用。绩效考核结果要与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和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发放挂钩。绩效考核结果也应当作为单位财政补助、表彰奖励以及领导干部考核任用、工作人员岗位聘任、职称晋升、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应当计入单位和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档案。
十二、绩效工资如何核定与发放。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核定本年度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应当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拉开档次,对考核等次或分值较低的工作人员扣减发放。具体发放办法、标准、扣减比例由各地、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绩效工资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发放,其绩效工资水平要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保持合理的关系。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每半年发放一次,要在半年考核的当月发放。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卫生 绩效工资 政策说明
抄送:省医改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1年6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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