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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桐城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关于印发桐城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来源:桐城卫生网 更新:2013-7-3 中国卫生人才网
桐城县卫生人才考试网:有关印发桐城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有关印发桐城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桐政办发〔2008〕101号关于印发桐城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桐城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桐城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的规范化管理和建设,建立健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体系,改善农民就医条件,推动新型农村合作
 

 

 

 

 

 

 

桐政办发〔2008〕101号

 

 

关于印发桐城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桐城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桐城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的规范化管理和建设,建立健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体系,改善农民就医条件,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运行,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安徽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试行)》和市政府《关于建设标准化公益性村卫生室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是指遵循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以镇(街道)卫生院为中心,通过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建立起镇(街道)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有效管理机制。镇(街道)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行政、业务、财务、人员调配、药品采购、劳动报酬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在本市区域内的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及其执业人员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卫生局负责一体化方案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镇(街道)卫生院负责本镇(街道)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管理形式

第五条   村卫生室坚持集体举办的原则,实行以“院办院管”为主要模式和“三制”、 “两独立”、“八统一”为主要内容的一体化管理体制。

第六条   “院办院管”即由镇(街道)卫生院兴办村卫生室,产权归属镇(街道)卫生院,并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第七条   “三制”即对村卫生室执业人员实行聘任制、绩效工资制和医疗质量风险抵押制。

(一)聘任制:对符合聘任条件的乡村医生,经个人自愿申请,镇(街道)卫生院考核,由镇(街道)卫生院择优调配聘任,并报市卫生局注册备案。实行聘任制后的乡村医生原身份保持不变。

(二)绩效工资制:聘任后的村卫生室执业人员劳动报酬实行绩效工资制。

(三)医疗质量风险抵押制:凡被聘用的村卫生室执业人员必须向镇(街道)卫生院缴纳医疗质量风险抵押金。

第八条   “两独立”即村卫生室财务独立核算、责任独立承担。

(一)财务独立核算:村卫生室按照政策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村卫生室开展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村卫生室经营人员承担。村卫生室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并定期向所在地镇(街道)卫生院报帐,接受镇(街道)卫生院监督检查。

(二)责任独立承担: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村卫生室为独立法人机构,独立承担开展业务发生的民事及相关责任。

第九条  “八统一”即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机构设置、房屋建设、业务、财务、药品购进、人员调配、制度建设、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一)机构设置统一:严格按照区域医疗卫生规划,设置村卫生室。

(二)房屋建设统一:由所在地镇(街道)卫生院,根据《安徽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试行)》规定的机构标准负责建设。

(三)业务统一:镇(街道)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综合目标管理,村卫生室的各项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人员培训等业务工作由镇(街道)卫生院统一安排,并进行检查指导。

(四)财务统一:镇(街道)卫生院对纳入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的药品、固定资产实行清产核资,建立固定资产帐、收支明细帐、药品调拨明细帐,实行有效监督,各室独立核算,并接受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五)药品统一:村卫生室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由镇(街道)卫生院统一代购供应,执行国家药品统一价格。

(六)人员调配统一:村卫生室执业人员由镇(街道)卫生院统一考核聘用,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全镇(街道)范围内统一调配使用,原则上不允许父子、夫妻、兄弟姐妹以及近亲关系的人员在同一村卫生室内执业。

(七)制度建设统一:市卫生局统一制定全市村卫生室行政、业务、药品、财务等项管理制度;镇(街道)卫生院制定具体工作管理制度。

(八)档案管理统一:村卫生室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帐、册、卡、簿等,使用的各票据和医疗文书统一印制、印章统一刻制。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十条   根据行政村区划、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等情况,按照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一个村卫生室,报市卫生局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村卫生室的选址应设在交通便捷,靠近村部、中心村庄、小学等人口集中的地方,服务覆盖人口应在1500人左右,服务半径应以步行30分钟路程为宜,以最大程度地便于群众就医。镇(街道)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再设村卫生室,其功能由镇(街道)卫生院承担。村卫生室一般占地面积在1亩左右,村卫生室的业务用房面积一般为80~120平方米,供水、厕所、宣传栏等配套设施齐全。科室设置至少设有诊断室、治疗室(处置室)、药房、观察室、资料室(健康教育室)、值班室,六室分开,相对独立,分区布局合理,配有常用医疗器械设备。各村卫生室应及时申办房地产证件。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要为村卫生室建设无偿提供土地或闲置的房屋,以减少建设资金的投入。

第十三条   民生工程安排建设的村卫生室由省、市有关部门统一图纸设计,镇(街道)卫生院组织实施。村卫生室的产权归镇(街道)卫生院所有。民生工程暂未安排的村卫生室,鼓励乡村医生或村民委员会按照建设标准自筹兴建。

第十四条   实施一体化后的村卫生室必须重新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业,并进行年度校验。原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市卫生局收回注销。

第十五条   村卫生室的名称统一为“桐城市XX镇XX村卫生室”。标牌、标识、印章、制度等按规定统一制作。

第十六条   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后,方可向所在镇(街道)的合医办申请村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经市合医局评审,由市卫生局批准。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村卫生室执业人员由镇卫生院根据各行政村的服务半径、服务人口、工作量等情况确定名额,一般按照本村农业人口的1-1.5‰的比例,每村卫生室至少2-4人,原则上需要配置1名女乡村医生、1名中医或中西医结合的乡村医生。

第十八条   村卫生室实行镇卫生院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卫生院下文聘任,村卫生室主任每届任期为三年,每届任期与镇(街道)卫生院签订任期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其责任、权利、义务和奖罚办法。

第十九条   村卫生室执业人员聘任的基本条件:

(一)取得乡村医生资格者或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资格者;

(二)年龄在60周岁以下。

第二十条  村卫生室主任同聘任的村卫生室执业人员签订聘任合同,聘期为三年,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决定续聘或辞退。

(一)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退还医疗质量风险抵押金(还本不付息),并解聘。

1、因意外事故伤残,不能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者;

2、因病不能执业或死亡者;

3、个人申请,聘任单位批准,不再从事医疗工作者;

4、非医疗差错事故原因不能继续执业者。

5、其他情形。

(二)发生重大医疗责任事故需给予赔(补)偿的,其赔(补)偿金按医疗事故鉴定责任大小从质量风险抵押金中按比例扣除。

(三)村卫生室执业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不缴纳医疗质量风险抵押金者,即视为自动放弃执业,卫生院不再聘用。

第二十一条   对未聘任的乡村医生和今后考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人员,由所在镇(街道)卫生院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建立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人才库,在本镇(街道)的村卫生室执业人员出现缺额或自然减员后推荐上岗。

第二十二条   凡不愿加入一体化管理乡村卫生技术人员,且不符合个体诊所条件者,自本辖区实施一体化管理后,一律不允许在本辖区内个体执业。

第二十三条   镇(街道)卫生院建立严格的执业人员考核奖惩制度。考核结果记入执业人员档案,作为年终评优和工资兑现、奖罚、聘任、晋级的主要依据。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村卫生室必须实行24小时应诊制,公示值班电话。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关门停诊。对急危重病人应采取措施积极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护送转诊。

第二十五条   村卫生室在医疗执业活动中实行统一的门诊登记、诊疗处方、收费发票和操作规程等。必须做到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转诊有记录、收费有发票,并严格执行各项医护操作技术规范,杜绝医疗差错,防范医疗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   村卫生室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及病房,不得开展医学检验、放射及功能检查、家庭接生。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抢救条件(无供氧设备、急救药品和观察床)的村卫生室不得进行输液和青霉素注射,并实行输液许可制度。

第二十八条   村卫生室执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市卫生局及镇(街道)卫生院定期组织和举办的各类专业培训班,努力提高技术水平、服务质量。镇(街道)卫生院每年制定本院和村卫生室执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做好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   村卫生室必须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并做好辖区内儿童计划免疫、妇幼保健、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健康教育、爱国卫生等各项公共卫生工作。

第三十条 镇(街道)卫生院根据市卫生局的有关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人事、业务、药品采购、财务管理、双向转诊等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切实担负起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职责与任务。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卫生室应当建立健全收费、财务等管理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镇(街道)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收入、支出、财产物资、财务进行有效监管。村卫生室作为独立法人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村卫生室资产所有权归镇(街道)卫生院所有。

(二)实行个人交纳“医疗质量风险抵押金”制度(原则上每人交纳1-1.5万元)。建室初期的个人自愿集资部分可转为“医疗质量风险抵押金”。

(三)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卫生院实行有效监管。卫生院要帮助指导各室建立规范的财务帐簿。

(四)村卫生室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及时公布。每月初须公布上月财务收支整体情况,增加透明度,实行群众监督。

(五)村卫生室工作人员报酬实行绩效工资制。在制定分配方案时,须确定纯收入的20%作为发展基金。发展基金须打入卫生院与村卫生室共同设立的专用帐户,用于返还个人集资(医疗质量风险抵押金)、村卫生室发展建设、其他政策性支出等。

(六)村卫生室执业人员工资原则上应按月考核结算,不得拖欠。

第三十二条   村卫生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执行统一收费标准,做到临床常用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项目标准公布上墙,接受群众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第七章   药品管理

第三十三条   镇(街道)卫生院建立药品配送中心,村卫生室所需药品和卫生材料由卫生院按照“进货主渠道,质量可靠保证,价格低廉合理”的原则统一代购配送。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签订药品购进合同,按月结算,年终按执行情况实行奖惩。村卫生室用药范围必须严格执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

第三十四条   镇(街道)卫生院药品配送中心应设立库存药品实物及现金帐,具体核算药品调入、售出、结存、盈亏、调价升值及损益等。调拨给卫生室的药品,在药品出库单上注明该药品的产地、批号、规格、零售价格等。严禁村卫生室从其他渠道和个体药贩手中进购药品及其它医用材料。

第三十五条   村卫生室药品要有专人负责,并按要求落实防盗、防鼠、防潮、防霉变等安全及质量保证措施,严禁将药品分散保管。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六条   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在预防、保健、医疗服务、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或报请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诊疗活动超出许可范围或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主题词:卫生   乡村   服务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室。

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20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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