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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桐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货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桐城卫生网 更新:2013-7-3 中国卫生人才网
桐城县卫生人才网:有关印发《桐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货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桐医改〔2010〕12号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政分局(所): 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镇(中心)卫生院和社区服务中心,下同)药品采购货款管理,保证药品货款按时足额支付和药品正常供应,现将《桐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货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抄报:安庆市医改办,市医改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抄送: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桐医改〔2010〕12号
 
 
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政分局(所):
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镇(中心)卫生院和社区服务中心,下同)药品采购货款管理,保证药品货款按时足额支付和药品正常供应,现将《桐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货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抄报:安庆市医改办,市医改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抄送: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桐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
货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镇卫生院和社区服务中心,下同)药品采购货款管理,保证药品货款按时足额支付和药品正常供应,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行为,节约药品资源,防止资金浪费现象,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66号)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局合理编制药品采购资金预算,原则上按照上年度药品购进金额增长10-15%比例确定,并实行预算总额控制。
第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实行按月采购,每月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药品库存和药品销售额编制次月药品采购资金用款计划,并附药品采购计划(含调整计划),报市财政部门,药品采购计划主要包括采购药品品种、规格、剂型以及数量等。
第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月凭网上采购证明、药品入库验收证明、药品入库验收清单及采购药品发票,每月25日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用款。网上采购证明、药品入库证明,由省药品采购中心按月开具,药品入库验收清单,应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库管理员、院长(或分管院长)、配送企业经办人员签名盖章,镇财政分局(所)有关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参加药品入库验收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发票既可由药品中标药品企业开具,也可由药品配送企业开具。具体由药品采购中标企业和药品配送企业商定。
第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出药品采购计划和药品采购用款计划,先由所在地财政分局(所)及时组织进行初审(重点审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计划、入库验收清单、网上采购药品证明及发票等),财政分局(所)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财政局社保科和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局长审批。
第六条  每月市财政局结算一次药品采购货款,结算货款顺序按药品入库验收批次(清单日期)先后排序,确保从交货验收到付款时间不超过30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药品采购货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药品采购货款结算对象为发票开具企业,结算时间不超过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款申请后30天。
对不符合药品采购计划要求的品种、规格、剂型或无计划采购药品等(特殊药品除外)药品货款,国库支付中心不予支付。
第七条  市财政局支付的药品结算价格为省药品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价格。药品采购价格包括药品配送费用。
第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库药品实行数量和金额管理。每个季度,市财政局(或委托财政分局、所)会同市卫生局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库药品数量及金额进行一次核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药库管理,对6个月内到失效期的近效期药品、3个月无销量或极少销量的药品,以及验收和拆封过程中发现属于供应商责任的破损、短少或不符合采购计划要求及无采购计划药品等,及时与供应商办理退货手续,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据以办理药款结算,杜绝资金和药品浪费现象。
第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局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库存数量。药品库存数量原则上按7-15天常规用药量核定,同时,要加强库存药品管理,利用新农合软件信息系统或者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监管系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实行动态实时管理。
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于急救等特殊药品,要保持合理库存。市卫生局要加强急救等特殊药品管理与调控,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急救药品使用规程。因救治等特殊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先通过市场采购适量特殊药品,事后及时报市财政局、卫生局。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药品库存控制合理、药品破损率低、药品短少数量和金额较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管理员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将及时修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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