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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6〕50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6〕50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人社部函〔2016〕80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市州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切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和本实施方案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周密部署,统筹处理好各方面关系,积极稳妥地搞好实施工作,按时完成改革的各项工作任务。各市州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于9月3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审批。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教育 厅

2016年8月25日

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和全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4号)的有关规定论.文.客.服.QQ,80018565,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我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有利于教师专业发展,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注重师德、能力、业绩和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

(二)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有利于教师资源均衡配置,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

三、实施范围

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及校外教育机构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的现有在岗人员均列入改革范围。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照本方案参加职称评审。

四、主要内容

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办法,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5.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现有在岗中小学教师,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国家制定新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新的评价标准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2.按照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根据我省教育发展情况,结合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制定中小学教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附件3-7)。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综合考虑乡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稳定和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乡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体现中学、小学的不同特点和要求,有所区别;对少数特别优秀的教师允许破格申报评审。

3.各市州要根据国家和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论.文.客.服.QQ,80018565,制定符合地方教育发展实际的评价标准细则,体现不同学段、不同职称等级、不同地域学校的特点和要求。

(三)创新评审机制

1.根据国家简政放权、管理重心下移和提高行政效能的指导思想,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实施。正高级教师职称由省里组织评审;高级教师职称由市州组织评审;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至省直管县(市),其他县市区待条件成熟后再稳步下放,暂未获得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权的县市区,其一级教师职称由市州统一组织评审;二、三级教师职称由县市区组织评审。

2.制定《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评审办法》(附件2)。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3.职称评审采取实地考核和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积极探索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实施评审。实地考核以现场听课、教师座谈、学生及家长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对参评人员的师德师风、教学能力、教学管理行为、教学效果等做出评价。集中评审要制定量化评审办法,细化量化评价标准条件,以审阅申报材料的方式,对参评人员的任职资格、任职条件、教研教改水平等做出评价。

4.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机制。全面推行评审公示制度,对岗位空缺情况、申报情况、考核推荐结果、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健全完善评审监督机制,同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职称评审的监督,全程参与职称评审,严格执纪问责,确保评审工作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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