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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技工学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浙人社发〔2013〕62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学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技工学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试点评审办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3〕62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技工学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技工学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试点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修改完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2月22日

浙江省技工学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工学校教师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技工学校教师在职业教育和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激励广大教师不断进取,推动技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是根据技工学校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技工学校高级教师的水平和能力,打造一支高素质技工学校教育师资队伍所设置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按照有关规定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论.文.客.服.QQ80018565,并且担任教学工作以及专门从事技工教育教学研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颁发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技工学校聘任正高级教师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师德高尚,热爱技工教育事业,教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或学士学位)以上学历(学位),担任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5年以上。

第七条  其他条件

(一)外语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者外,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申报人员,需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成绩。

担任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申报人员,职称外语成绩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专家评审参考依据。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者外,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申报人员,须获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4个科目(模块)的成绩合格证书。

(三)申报人员近3年年度考核需为合格(称职)以上,破格申报者需有1年以上为优秀。

(四)在任职期间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学分。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

(一)正高级讲师

1.能够熟练、系统地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论.文.客.服.QQ80018565,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本专业及相关学科的前沿发展动态。

2.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能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在本地区能起到专业(学科)带头人作用。

3.能够运用教育、教学理论知识解决教学中的实际问题,熟悉国内外技工教育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4.具备指导高级讲师和讲师的能力,能独立完成两门以上课程授课,其中一门应为高级工班或技师班课程,并能承担高技能人才的培训教学工作;申报的文化基础课教师应取得与教学相关的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业课教师应取得相应职业领域内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5.申报教师年平均授课量不低于320标准学时,兼任教学管理人员年平均授课量不低于80课时。

6.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学理念先进,具有较强的教学本学科及课程的能力和很强的开发及开设选修课能力;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形成了独到的教学风格。

(二)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1.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工艺理论知识,有独特高超技艺,在生产和技术革新方面成绩卓著。

2.全面了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工艺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熟悉国内外技工教育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3.全面了解本专业相关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具备承担技师以上职业技能鉴定的能力。

4.具备指导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的能力;能独立完成两门以上课程授课,其中一门应为高级工班或技师班的实习指导课程,并能承担高技能人才的培训技能指导工作;具备相应职业领域内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5.申报教师年平均授课量不低于320标准学时,兼任教学管理人员年平均授课量不低于80课时。

6.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学理念先进,具有较强的教学本学科及课程的能力和很强的开发及开设选修课能力;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形成了独到的教学风格。

第九条  专业工作业绩

(一)正高级讲师

担任现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

1.主持或参与省(部)级以上(排名前三)科研课题,或参与国家级课题研究,或主持市(厅)级课题研究、教学改革实验2项,并通过鉴定或结题验收。

2.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或获市(厅)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以上的主持人(排名第一)。

3.在教学改革、教学研究工作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获省(部)级教育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市(厅)级教育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或作为指导老师(排名第一)指导学生参加竞赛,并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省(部)级一等奖。

4.主持国家职业标准编写或国家、省级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题库高技能人才部分的编写并被采用。

5.专职从事技工学校教学研究的教研人员应提供连续3年的具有高水平的教学研究报告或研究成果论.文.客.服.QQ80018565,并被上级部门收录。

6.获得市级以上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

7.主持过国家级中职示范校专业建设工作或技工学校一体化教学改革试点工作。

8.作为省级以上技工学校督导员并担任组长参加过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评估工作。

(二)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担任现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

1.省级以上教学科研、教改课题的主要承担者(前三名)或市(厅)级课题研究、教学改革实验2项(前二名),并通过鉴定或结题验收。

2.在参与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中,提出创新建议,并在实践中应用,具有较大影响,通过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主持开发新技术和生产新产品、新工艺,在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推动了生产实习教学的开展,通过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

3.主持两个以上实习项目的研究工作,所开发的项目和内容设计合理,实用性强,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际技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获得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

4.本人参加竞赛,获国家一类大赛个人前8名,或获省级一类大赛个人前3名,或获市级一类大赛个人第1名;或作为指导老师(排名第一)指导学生参加竞赛,并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省(部)级一等奖。

5.获得市级以上首席技师、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

6.主持参加过国家级中职示范校专业建设工作或参加过技工学校一体化教学改革试点工作。

7.作为省级以上技工学校督导员并担任组长参加过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评估工作。

第十条  论文、著作条件  

担任现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3篇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及1篇本专业教学研究类论文;

2.主编全国统编教材1部(省编教材2部,每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参编全国统编教材2部(省编教材3部,每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1篇以上与本专业相关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

3.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1篇以上与本专业相关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论文论著等均指担任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后所取得,申报者需提供表彰、奖励、通报、推广等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申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教师专业工作年限、学历、行政职务、高级讲师和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取得时间、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本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送。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需参加省统一组织的面试答辩、专家论文鉴定,面试答辩成绩和论文鉴定结果作为评审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为省技工学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  对不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学历(或学位),已担任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6年以上的;或者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学位),担任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满4年,任现职期间教学能力和业绩显著,符合第三章评审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在本专业教学、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有重大创新,曾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3位)。

(二)自担任高级讲师或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以来,曾获得钱江技能大奖;或中华技能大奖;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省级以上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或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教师、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称号。

(三)在技术发明、创新、改造、推广、运用中取得1项以上发明专利(第1发明人)。

第十六条  申报参加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的;

(四)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而受到处分,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五)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本评价条件中所称“年”均为周年。

第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自2013年3月31日起执行。国家如有技工学校教师正高级资格评价相关文件出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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