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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浙人社发[2009]186号

浙江省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浙人社发[2009]18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技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在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创新中的作用,激励广大工程技术人员不断进取,使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为更加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及其在工程技术领域做出的优异成绩所设置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工程技术、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在职高级工程师申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颁发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企事业单位聘任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论.文.客.服.QQ80018565,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或学士学位)以上,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实际从事高级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可申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

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需转评或兼评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并实际从事高级工程师工作1年以上,可申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资格后的任职年限与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为从事高级工程师工作的年限。

第七条  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但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并实际从事高级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或已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并实际从事高级工程师工作未满5年,但在担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破格申报一般只允许单破,即破学历或破资历,对资历条件的破格,提前申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一)在本专业研究或开发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3位)。

(二)获得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者;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或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

(三)获得有较显著成效的技术发明专利2项以上(第1发明人)。

第八条  其他条件

(一)外语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者外,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申报人员,需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成绩。

但长期在野外从事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建筑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申报人员,职称外语成绩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者外,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申报人员,须获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4个科目(模块)的成绩合格证书。

(三)申报人员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破格申报者需有1年以上为优秀。

(四)申报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专业理论水平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具备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的学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二)对所从事的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在本地区、本部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知名度,为本专业学术带头人;

(三)全面了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工艺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四)全面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备对大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

(五)具备一定的技术经济评价及市场分析能力论.文.客.服.QQ80018565;

(六)具备指导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和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十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高级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主持或为主承担过2项以上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大型工程项目;

(二)曾主持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工作;

(三)曾主持或为主承担过3项以上省(部)级重大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建设、制造、安装或调试等工作,取得成效并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

(四)曾主持过或为主承担过3项以上企业重大技术改造、设备改进、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方面工作,取得突破性成果,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

(五)曾主持或为主编制过3项以上本学科或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并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

(六)曾主持或为主审核(审定)过3项以上大型工程、重大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的经历;

(七)曾主持过或为主承担过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级(部)级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划的制定工作;

(八)具有将国内外最新理论或先进技术应用于科研和生产实际工作、开拓新的应用研究领域或解决生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经历。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高级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一)、(二)之一或条件(三)至(七)两条以上:

(一)国家级科技成果三等奖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技术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编制并正式公布实施的国家级行业规划、技术标准1项以上或省级行业规划、技术标准2项以上;

(三)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完成人;

(四)获国家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项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级工程技术成果奖项一、二等奖的主要技术完成人;

(五)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在生产科研实践中,主持(或独立)解决了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同行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或在技术改造、计量、标准、科技信息等工作中,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其综合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六)在承担科研项目或新产品开发过程中,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生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获得有较大价值并取得显著成效的技术发明专利1项(第一完成人);

(七)主持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立项(备案)的工程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并是该工程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排前3名),其中至少1项已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第十二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高级工程师期间,有以下体现学术、技术水平的著作或论文之一:

(一)正式出版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著或相关专业有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以上;

(二)在专业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三)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被SCI、EIJSTP等收录1篇以上;

(四)在专业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独著或第一作者)和其他公开发行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包括入选国际、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交流的论文集)2篇以上(排名前3位)。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兼评、转评的人员,破格申报的人员,均需参加省统一组织的专家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成绩为评审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为省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都是指获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所取得的,并需提供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申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工程技术工作年限、学历、行政职务、高级工程师资格取得时间和聘任时间、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本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经省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论.文.客.服.QQ80018565,将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门户网站上对申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高级工程师资格及取得时间等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第十七条  申报参加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的;

(四)任高级工程师后曾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而受到处分,在申报材料上未有反映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有关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

(二)工程技术成果奖项包括优秀工程奖、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秀咨询奖等,有关奖项必须是经各级政府部门设立或认定的奖项;

(三)省(部)级、市(厅)级科技成果奖是指省政府(国务院相关部门)、市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设立的奖项;

(四)获奖项目的“主要技术完成人”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各类奖励的正式文件、证书为准;

(五)"主持"是指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总体设计、论证的组织者,"为主"是指项目排名前3位或项目中各专业的负责人,并都要承担其中重要技术工作(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六)"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省(部)级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评审、验收、评估等,须提交通过鉴定、评审、验收、评估等有关证明文件(证书、鉴定报告等);

(七)"专业学术刊物"是指取得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学术刊物;

(八)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第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解释。

第二十条  本评价条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评价条件相悖者,按本评价条件执行。今后,国家如有工程技术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相关文件出台,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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