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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生物医药技术专业中高级资格评审条件 津人社局发〔2015〕85号

更新时间:2016/6/13 论文投稿平台 在线客服

天津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生物医药技术专业高、中级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8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职称)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生物医药技术专业高、中级资格评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生物医药技术专业高、中级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推动本市生物医药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促进生物医药技术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创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根据国家和本市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领域

本标准所述生物医药技术专业是指与生物工程、生物技术、生物化学、生物制药、化学制药、中药制药、医疗器械、医药技术等相关的专业领域。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经济组织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中从事生物医药技术专业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产品开发等工作,申报高级(研究员、副研究员)、中级(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基本条件-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www.med126.com

一、申报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热爱本职工作,致力于科学研究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应为“称职”以上。

第五条  学历和资历

(一)申报研究员任职资格,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申报副研究员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三)申报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大学本科学历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第六条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一)申报研究员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学科广博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掌握与生物医药技术专业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

2.掌握生物医药技术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3.深入了解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4.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二)申报副研究员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学科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在相关领域具有研究专长,熟悉生物医药技术专业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

2.了解生物医药技术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有较丰富的学术积累和科研经验,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骨干;

3.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4.能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三)申报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了解生物医药技术专业的现状和动态,具有熟练的专业技能和操作能力;

3.掌握本专业领域必要的标准、技术规范;

4.能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

第七条  实践经验和工作能力

(一)申报研究员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能根据国家需要和学科发展提出本学科的研究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或开拓一个新的研究领域;

2.有丰富的科研实践经验,能完成规定研究任务,创造性地解决重大的、关键性的科学技术问题;

3.能承担和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有开创性研究的能力,起到项目主持人的作用;

4.能带领科研团队协同攻关,善于培养青年人才,具有指导中级以上研究人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二)申报副研究员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了解本学科的发展趋势,能选定有应用前景的研究课题,并进行开拓性的研究工作;

2.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解决关键性科学技术问题;

3.能承担和完成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组织和指导课题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提出有效的技术路线;

4.能带领小型科研团队工作,指导中、初级研究人员进行研究工作。

(三)申报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本学科的研究方向,能参与具有较大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研究课题的选题和研究方案的制定;

2.熟悉科研工作的全过程,能独立解决某些关键性技术问题;

3.能独立承担一般性研究课题,参与国家或省部级科研课题或科技开发项目的研究,提出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能独立撰写研究报告和研究文章;

4.有一定的科研、开发或成果推广经验,能指导研究实习员工作。

第八条  业绩成果

(一)申请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在担任副研究员职务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额定人员),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前3名),或省部级三等奖2项(第一完成人);

2.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1项(前3名),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前3名),项目通过验收或成果通过鉴定,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应用单位证明);

3.获得授权发明专利3项(第一发明人),专利内容应与生物医药技术专业相符,并且至少有1项已经实际实施或正进行成果转化;

4.作为项目负责人取得新药证书、临床批件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三类)。

(二)申报副研究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额定人员),或三等奖2项(前3名);

2.作为主要成员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前3名),或主持完成厅局级科研项目2项,项目通过验收,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应用单位证明);

3.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项(第一发明人),专利内容应与生物医药技术专业相符,并且有1项已经实际实施或正进行成果转化;

4.作为主要参加者取得新药证书、临床批件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三类)。

(三)申报助理研究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厅局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额定人员);

2.参与完成厅局级科研项目,项目通过验收;

3.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专利内容应与生物医药技术专业相符。

第九条  学术成果

(一)申报研究员任职资格,在取得副研究员任职资格后,出版、发表的本专业著作或论文,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SCI、EI收录论文2篇以上;

2.发表SCI、EI收录论文1篇,并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3.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

4.正式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编著或译著(主编,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1部以上,并发表SCI、EI收录论文1篇或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

(二)申报副研究员资格,在取得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后,出版、发表的本专业著作或论文,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SCI、EI收录论文1篇以上;

2.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论文.客服.QQ,81995535;

3.正式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编著或译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1部以上,并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三)申报助理研究员资格,出版、发表的本专业著作或论文,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2.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3.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编著或译著(本人撰写不少于2万字)1部以上,并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

第十条  外语和计算机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和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标准。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

任现职以来,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十二条  破格晋升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符合本标准第五条“学历和资历”以外其他各条款,可不受“学历和资历”的限制,破格申报相应的资格。

(一)破格申报研究员资格

1.学历符合条件而资历不符合条件的,应具备下述条件:获国家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前5名)或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前3名)。

2.资历符合条件而学历不符合条件的副研究员,除应具备上述破格条件外,还必须通过相应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考试合格。

3.对于具有博士学位而不符合资历条件的海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列入国家和天津市“千人计划”的,可直接申报评审。

(二)破格申报副研究员资格-论文.客服.QQ,81995535

学历符合条件而资历不符合条件的助理研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前5名),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前3名);

2.取得新药证书、1.1类新药临床批件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三类)。

第十三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相应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且为任现职后取得。

(三)本评审标准中所指发表的论文均为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完成的作品。“科技奖励”系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及其他同档次科技奖项。公开发表(正式出版)系指已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的论文、著作。

(四)本评审标准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五)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所取得的国(境)外学历,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

(六)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指的核心期刊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增刊除外。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中的期刊,需提供有资质的检索部门收录证明。

(七)本评审标准中的业绩成果,须附相关的证书、文件原件。

(八)各类奖励认证,需提供授奖部门颁发的个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奖励级别应以颁奖机关的级别为准。

第十四条  本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9月30日止。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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