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师组需要中间立场
但现实中,有一种情况并非罕见,即导师组成员(答辩委员会成员)出于某些原因,不同意研究生通过答辩。在此情形下,导师组成员(答辩委员会成员)的角色是极其重要的。
一般来说,遇到此种情况,要么是导师支持导师组其他成员的意见,要求研究生对论文作出修改;要么是放弃业已确定的导师组,重新寻找和成立新的导师组。前者的情形居多。
为此,卡苏托提出,答辩委员会需要一个中间立场。他以哥伦比亚大学英语系为例。哥大英语系在几年前彻底放弃了导师制,要求每一位“论文指导委员会”成员(一般是三位)拥有相同的指导权力。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出现导师的权力过大所造成的弊病。
但这种方式在实际操作中也有一定的难度:首先,研究生为方便sci论文写作,总想要找一位主要联系人;其次,校外人员也希望研究生有一位导师,特别是当研究生从事学术工作时,大家难免要问其导师是谁;再次,三人拥有相同权力时,往往会希望别人先带头,反倒起不到积极作用。
但它的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很多人文学科已经逐渐开始要求博士候选人要向所有导师组成员汇报开题报告。如此一来,大家可以共同关注sci论文写作进程,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而这样的趋势正在美国越来越多的大学开始施行。
惩罚制度该由高校制订
探讨上述问题的意义,在于当厘清了各自承担的责任后,无论是导师、导师组还是答辩委员会都应尽可能地发挥各自的作用,从而更加有助于研究生的培养和sci论文写作;同时,一旦出了问题,大家各自承担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
为此,就教育部此次出台的意见稿,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
首先,类似措施最好由各高校自己制订。这既可彰显各校本身的学术境界及主张,也可使各校出台更有力、更有针对性的处罚决定。
其次,出台惩罚措施的出发点,应具体而有操作性。即必须有清晰的思路、准确的法律法规术语和确当的处理意见。
再次,应该区分学位论文作假中的不同现象。如果说抄袭与剽窃还属于学术道德的范畴,那买卖论文、代写论文,是不是就应该超出受到学术道德指责的范畴呢?
总之,就学术和教育而言,所有的惩处措施都应该指向如何使包括导师、导师组成员或答辩委员会成员在内的各方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而保障研究生教育顺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