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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新):第六章 附则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3/8/23 会计论坛

医学全在线为诸位考生整理《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新版)》,欢迎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居民在我省(宁波除外)境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本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填写《浙江省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相关材料包括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实施以来每年的会计凭证(或账簿、报表)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等能证明其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材料;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聘任文件或聘书;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月汇总后于次月10日前统一上报市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市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天。公示期间如无问题的,在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市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将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单报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并在公示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单告知受理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于2005年5月23日发布的《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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