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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苏省淮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公告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6/12/20 发布简历

(三)资格复审与面试

笔试结束后,在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及岗位实际招聘人数3倍的比例(末位成绩并列的应聘者一同进入)确定拟参加面试人选。由淮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卫计委对拟参加面试人选资格进行复审。资格复审通过的面试人数与岗位实际招聘人数之比不足3倍的,通过资格复审人员均进入面试。免笔试岗位,通过资格审核的报名成功人员全部确定为拟参加面试人选。

进入拟参加面试人选范围内的以及笔试成绩排名较前的应聘人员,请在笔试成绩公布后保持联系方式畅通,以便淮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知资格复审或递补,无法联系者视为自动放弃。

由淮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拟进入面试的人选应聘资格进行复审。资格复审时,考生应如实提供符合报考条件的相关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2017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提供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已与相关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须提供就业协议书原件和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复印件)及岗位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等。对资格复审不合格或不能按上述要求按时提供有效证件原件的应聘者(含自愿放弃),取消其面试资格,并在应聘同岗位笔试成绩合格的应聘者中按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递补。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在淮安市疾控中心网站上公布,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公布后不再递补。

面试采用专业化面试方式,面试内容为应聘岗位相关知识和技能,面试成绩总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面试成绩当场通知考生。

面试时间、地点详见面试通知书。

(四)体检

总成绩折算和公布:成绩计算环节均取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免笔试的岗位,总成绩=面试成绩。

在同岗位面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总成绩相同的岗位取面试成绩高者,下同)及岗位实际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并在淮安市疾控中心网站公布。

体检由市卫计委、市疾控中心统一组织。体检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进行。报考国家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行业(工种)岗位的考生,其身体条件还应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体检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由淮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卫计委负责组织考察,考察参照《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和《2016年下半年淮安市市属及部分县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考指南》执行。

在职人员参加考察前须在规定时间内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对不能按要求按时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考生,取消其考察资格,并在报考同一岗位的面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递补。

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体检或考察等造成缺额的,在面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按照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一次性递补。

(六)公示和聘用

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在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淮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淮安市疾控中心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不影响聘用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拟聘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自行负责处理。因拟聘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没有报到、或未能办理聘用手续的,作自动放弃处理,取消聘用资格。

在公示与聘用审批阶段,拟聘人选的公示结果影响聘用或考生明确放弃聘用等出现缺额的,在面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按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一次性递补。聘用审批或备案后不再递补。

被聘用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初次就业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者或相关岗位聘用人员聘用后二年内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解除聘用合同,考生另行择业,取消聘用资格,个人自主择业。

四、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被取消资格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责任自负。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招聘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为方便群众监督,特设立监督电话:

淮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517—83668624

淮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0517—80831677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17—83671213

政策咨询电话:

淮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517—83668624

本公告由淮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解释。

淮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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