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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 医学全在线 > 医学招聘 > 山西 > 正文:平定县2014年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平定县2014年12月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4/11/24 求职论坛

(1)笔试科目分别为:

公共类:《公共基础知识》和《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医疗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和《医学基础知识》

护理类:《公共基础知识》和《护理基础知识》

教育类:《教育综合知识》和《学科知识》

工勤人员类:《公共基础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

其中:教育综合知识包括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现代教育理论、教材教法、教育法律法规、新课程改革等内容

(2)笔试全部采用闭卷方式进行,笔试成绩计算办法为:

公共类:笔试成绩=《公共基础知识》×60%+《职业能力倾向测验》×40%;

医疗卫生类:笔试成绩=《公共基础知识》×40%+《医学基础知识》×60%

护理类:笔试成绩=《公共基础知识》×40%+《护理基础知识》×60%

教育类:笔试成绩=《教育综合知识》×40%+《学科知识》×60%;

工勤人员类:笔试成绩=《公共基础知识》×60%+《职业道德规范》×40%

(3)笔试时间和地点医.学 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

时间:2014年12月21日

上午:9:00-11:00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医学基础知识、学科知识、职业道德规范、护理基础知识

下午:14:30-16:30公共基础知识、教育综合知识

地点见准考证。

参加考试时,考生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证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笔试结束后5日左右,请考生及时登录原报名网站查询成绩;

资格复审及递补、面试入围人员名单及面试公告等有关事项请考生及时关注原报名网站,不再进行逐一通知。

2、入围面试人员的资格复审

(1)入围面试人员的确定。笔试结束后,对报考人员按照考生报考职位以及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该职位招聘计划人数的3倍确定入围面试的人员,若确定面试人选的最低笔试成绩有两人以上分数相同,同时进入面试。

(2)资格复审。对入围面试的人员要进行资格复审,复审时,入围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学历证书、报到证、以及报考职位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所有入围人员均应提供省级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证明;

已就业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同意报考的证明;

对有相关工作经历要求的,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法人单位)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

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提醒在资格复审阶段,因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符以及主要信息不实的,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由此出现的空缺按照报考该职位人员的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递补。

3、面试

面试的具体方案另行制定,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4、考试总成绩计算办法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四)、体检与考核

1、体检人选的确定。根据报考人员报考职位以及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排序,按照招聘计划人数的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

2、组织拟聘用人员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自理。遇有疑难问题需要进行会诊时,承担体检的医疗机构要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会诊,做出结论,确保体检客观公正。对体检结论不合格且本人申请复检的,须在另一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组织复检,体检结论确实不合格的,取消其聘用资格,所空缺职位不再递补。

3、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考察。考察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全面考察拟聘用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现实表现、需要回避的情况,并对拟聘用人员提供报考信息的真实性和个人档案进行复审、审核。具体考察方案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县人社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其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察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报县人社行政部门备案。考察不合格出现职位空缺的,不再递补。

(五)、公示

经考试、体检、考察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阳泉人事考试网和平定县人才中心网医学全在线网站www.med126.com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新聘用人员纳入招聘单位编制内管理,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新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正式办理转正定岗手续,且在招聘单位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对有举报的拟聘用人员,由县人社行政部门会同县纪检监察部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查无实据的不影响本人的聘用,举报属实并影响到聘用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取消后的空缺职位不再递补。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聘用人员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必须由本人自行与原单位按相关规定解除。否则,不予聘用。

新聘用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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